實踐中,個人或單位同時存在生效判決認定的債務和其他沒有生效判決確認的合法債務,最終歸還了沒有生效判決確認的合法債務后“僧多粥少”資不抵債,無法歸還判決認定的債務,而被司法機關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量刑的情況已經“遍地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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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規范和案例的基本情況
1.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層面并未將該類行為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從2002年8月29日起施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立法解釋、到2007年“兩高一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2015年最高法《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8年最高法《關于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自訴案件受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20年《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兩高”(法釋〔2024〕13號)《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均未將因歸還其他債務,導致判決認定的債務無法歸還的行為羅列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中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類型。
2.地方規范性文件及案例亂象
2018年7月,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九條“下列情形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自行變賣、處置財產,并將變賣、處置款用于償還經判決、裁定確定的債務之外的其他債務,且該債務并非法律規定應優先清償之債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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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其他各地并無類似于福建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上述規定,但筆者發現,全國各地對于清償判決認定的債務以外的債務,被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量刑的有“遍地開花”的趨勢。
例如,(2021)吉0322刑初366號判決認定“2018年4月26日,梨樹縣人民法院對郝某某與林某某、被告人韓桂令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林某某、韓桂令應償還本息人民幣560593.2元。該判決于2018年5月23日生效。2019年2月13日,梨樹縣人民法院對趙某、林某1與林某某、韓桂令借貸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林某某、韓桂令應償還本息人民幣374994.00元。該判決于2019年3月15日生效。梨樹縣人民法院在對兩起案件執行過程中,韓桂令將自家廢鐵賣出2萬余元用于償還其他債務。”
又如,(2023)豫08刑終144號“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2063號判決書,判決姬廣通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貨款479619.75元及違約金……判決生效后,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該執行案件分別于2019年、2022年恢復執行程序,至今未執行到位。2018年,被告人姬廣通承包工程,由于閆河村無力支付姬廣通工程款,以房屋抵工程款。姬廣通將閆河村委會抵償給其的房屋部分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售賣給他人部分抵償工程的工程款、貨款,部分用于抵償其個人所欠與該工程無關的欠款,部分用于家庭支出。法院在執行(2011)山民初字第2063號判決中,被告人姬廣通自2012年至2021年僅分多次履行5萬余元由其在個人擁有大量資金的情況下轉移、隱藏財產,致使法院判決無法執行。”
再如,(2024)浙0382刑初643號“盧云杜被判決支付他人欠款,且均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又執行終本。自民事判決生效起,被告人盧云杜名下財付通賬戶存在大額資金流水,其明知自己負有生效判決執行義務,仍將上述資金用于日常開支以及償還其他債務,未向法院申報且名下財產不足以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債務,造成上述民事裁判至今無法執行。現執行案件均已履行完畢。”
還如,(2024)湘0682刑初135號“2020年4月8日,法院判決余某波給付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執行,余某波未履行還款義務,也未向人民法院申報財產情況。期間,余某波在中山市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上班,每月工資4000元至6000元不等,其工資收入被用于生活消費和償還其他債務。”
又比如,(2024)新01刑終115號“羅某明知案涉民事判決已經生效,且案件已進入強制執行階段,羅某未如實申報財產,將本應該支付給自己的商鋪租賃款,要求轉到母親羅某某名下銀行賬戶,用作償還其他個人債務,致使判決書無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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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應將該類行為認定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理由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即便沒有法律,“自然秩序”的天道使然。這就是為什么自《唐律疏議》到新時代《民法典》中,對于欠債一方都有法定還款義務、必須還款的規定來源。
也就是說,無論判決認定與否,對于合法債務,債務人在法律上、哪怕是在自然秩序層面,都是必須還款的。判決認定的債務,只不過是由法院進行了確認;但并不意味著判決認定的債務具有優先償還的順位。
對于債務人來說,除非是公司等企業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法律為了在資不抵債的情況下保證債權人公平受償的權利,破產法等規定不允許債務人偏頗清償,否則,面對判決認定的債務和其他債務,從民法典角度來說,都應當歸還。不能因為債務人歸還了合法債務,就符合民法典的行為按照刑事犯罪處理,反而導致法秩序無法統一。更為重要的是,如果將這類行為認定為犯罪,是否需要將合法債權人受償后的財物按照贓物追回?顯然這樣的做法是對欠債還錢自然秩序、合法民事關系的極大挑戰。
既然自2002年立法解釋到2024年司法解釋,立法機關、“兩高一部”等司法權威部門幾經解釋,都沒有將這類合法行為解釋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行為類型,必然是最高立法機關、最高司法機關對此經過深思熟慮,不予認定的邏輯底層就是:一個天經地義的合法行為,不可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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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慧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論文評審專家、課外指導老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員,北京中醫藥大學醫藥衛生法學專業研究生校外兼職導師、湖北民族大學法學院兼職導師。
協助張明楷教授整理法學暢銷書《刑法的私塾》;在《環球法律評論》《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人民法院報》《人民檢察》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多篇;曾辦理廳局級干部職務犯罪案件五十余起,詐騙、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多起案件取得了無罪、數額核減、量刑遠低于量刑建議的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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