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愛把最后陳述與辯論環節搞混了。
辯論環節講自己家庭條件不好,幾個孩子要養博取同情,到了最后陳述反而講起了無罪的理由或者有罪從輕的理由。
脾氣好的法官讓你說,脾氣不好的會直接打斷。
我一般都會輔導當事人。
如果把最后陳述看成一次演講,或者是一篇文章,其內容可以大致分為三部分:對自己錯誤行為的認識,表明自愿認罪認罰的態度,以及改過自新的決心。
從時間軸上,可以分為事前、事中、事后進行簡要闡述,重點當然是事后自己的認錯悔過表現,尤其是案發后的表現。
至于具體內容,建議從小處著手,由己及人。比如,講講自己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影響,表達歉意;強制措施對自己肉體的懲罰和精神的折磨、對工作和人生規劃的影響;整個案件對自己親人朋友的影響,尤其是父母、妻子、子女的影響。
這時的任務就是避免踩坑、踩雷了。常見的坑和雷有哪些呢?
1.不準備或死記硬背
有些人應變能力強,或見過大場面,不做準備,自認臨場發揮足以應付,結果,面對莊嚴的國徽、肅穆的法庭,法槌一敲,腦子一片空白。
另一個極端就是,有準備,還寫了稿子背誦,但過于依賴稿件,死記硬背。一是緊張導致忘詞,卡殼后無所適從;二是雖能完整背誦,但過于書面化,或者為了背完整而背誦,完全無任何表情,一眼假,效果都不太好。
說到準備書面稿,就多說一句,法庭上要盡量使用口語、短句,少用或不用書面語言和修辭手法,法言法語也盡量避免,不要擔心不會講話,語言不優美之類,平時怎么講話就怎么說就行了。
2.太長或太短
本來簡易程序就很簡單,最后給你陳述的機會,結果幾句話結束,說得又不痛不癢,會讓法官覺得你不夠重視,既然給的機會不要,那就怨不著他了,就達不到想要的效果了。
還有就是唯恐講得不到位,面面俱到,泛泛而談,沒有中心,沒有重點,反反復復,不知所云;有的甚至糾結事實和證據,再啰唆一遍,輕則被法官打斷,重則讓法官懷疑你是否自愿認罪認罰,適得其反。
3.不走心,假大空
都知道可以演,但凡事有個度。要知道,法官開過那么多庭,哪個不是見多識廣、火眼金睛,一些小伎倆,法官能夠容忍,但是,太過頭了,法官會覺得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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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貴陽律師,辦有無罪緩刑不起訴免死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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