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說合同法|未載明農村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認定為經營權流轉
周夢 萬程通商法 2024年10月31日 10:57
![]()
日讀一判,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日固定學習會。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們于2024年10月31日集體學習的案例。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們學習分享的案例,將隱去主體及案號信息。給您帶來不便,我們深表歉意。
如您需案例全文,可以點擊底部菜單欄,聯系我們。
【正文】
【裁判要旨】
在涉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中,承包方將土地流轉他人時,如協議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土地經營權,在當事人對轉讓協議內容理解有分歧的情況下,應當根據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及誠實信用原則,認定土地轉讓行為系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而非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條、第46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6條
【原告訴請】
原告郯城縣泉源鎮后某村(以下簡稱后某村)訴稱:2009年2月16日,原告與被告宋某財就集體所有的空閑地承包一事達成一致,雙方訂立書面《承包合同》,約定將村內一空閑地承包給宋某財植樹使用,承包期限為50年,承包費為每畝每年40元;同年2月18日,在未經原告方同意的情況下,宋某財便將承包的上述土地私自全部轉讓給了前某村村民王某明,損害了村集體利益。原告認為,被告宋某財的轉讓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構成違約,且案涉土地部分已用于公路建設,不能繼續履行,故請求解除案涉合同,同時由于轉讓行為未經村委會同意,轉讓行為無效。故請求判令:1.解除原告后某村與被告宋某財之間于2009年2月16日簽訂的《承包合同》;2.確認被告宋某財與王某明于2009年2月18日簽訂的《轉讓協議》無效;3.被告宋某財、被告王某明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被告宋某財辯稱:原告要求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承包合同》嚴重挑戰協議訂立的安全性、嚴重破壞協議履行的穩定性,于法無據、于理不符,請求駁回原告的訴求。
被告王某明辯稱:原告第二項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于理不符,應予駁回。
【法院查明】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宋某財(才)與郯城縣泉源鄉城某村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城某村村委)簽訂《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甲方:城某村委 乙方:宋某才 今有城某村后城組村西南、水泥公路南邊空閑地一處,東西長300米(東至大橋,西至學廣場邊),從水泥路邊向南寬12米(以原有的水溝為界),其中(原有的路保留,宋某某的老年房保留,宋某美的場地保留),經研究同意承包給宋某才植樹和其他經營場地用,承包期限50年(2009年2月16日至2059年2月16日),承包費為每年肆拾元,合計貳仟元整,承包期內任何人不得變更 經辦人:宋某波 宋某嶺 2009年2月16日。”該合同由宋某財及經辦人宋某波、宋某嶺分別簽字捺印,并加蓋城某村村委印章。案涉土地由城某村村委交付宋某財使用。
2009年2月18日,宋某財與王某明簽訂《轉讓協議》一份,協議約定:“今有后城組宋某財承包村西水泥路南承包合同轉讓給前城組王某明。轉讓后宋某財一切不負責,承包費及樹木由王某明交給宋某財現金10000元整,永不反悔。轉讓人:宋某財 宋某成 接收人:王某明 證明人:宋某選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八日。”案涉土地由宋某財交付王某明使用至今。王某明于2013年10月1日就該轉讓協議向城某村村委完成報備。
另查,案涉合同簽訂時城某村分為前某村、后某村、河某村。現案涉部分土地被政府修路占用,剩余部分土地由王某明植樹所用。
【法院認為】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城某村村委與被告宋某財簽訂的《承包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已按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原告主張被告宋某財將案涉承包合同轉讓給王某明違反了合同約定,構成違約;且案涉承包土地部分已用于公路建設,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故請求解除其與被告宋某財簽訂的《承包合同》。
本案城某村村委與宋某財簽訂的《承包合同》中未約定案涉土地不得轉讓,且被告宋某財依法享有案涉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被告宋某財有權向王某明轉讓案涉土地的經營權,因此,被告宋某財向王某明轉讓案涉土地經營權的行為既未違反合同約定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案涉土地部分因修路被占用致土地經營權人王某明的損失,王某明已得到賠付,且被告宋某財及土地經營權人王某明均未對合同履行提出異議,故案涉合同不存在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情形。
綜上,案涉《承包合同》既未出現合同約定解除的事由,也不具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原告主張缺乏法律依據和證據支持,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宋某財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外村村民王某明,且未經發包人即城某村村委的同意,違反法律規定,應認定宋某財與王某明之間的《轉讓協議》無效。但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基本原則是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本案中,《轉讓協議》自2009年2月18日簽訂,迄今已履行近14年之久,在此期間當事人未提出過異議,現原告主張《轉讓協議》無效,顯然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也不利于維護承包合同的穩定。
為倡導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維護市場交易安全,且從被告王某明的答辯內容“原告城某村委已給予王某明地上附屬物補償,剩余地塊不影響王某明繼續租用”中的文義理解,宜將轉讓協議內容理解為土地經營權的轉讓,雖然宋某財與王某明簽訂了轉讓契約,但王某明并未與案涉土地發包方即本案原告重新簽訂承包合同,案涉土地承包權仍由宋某財享有,王某明受讓案涉土地的經營權,因此《轉讓協議》應理解為土地經營權的流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并向發包方備案。王某明已辦理向發包方備案的手續,且該條款中的“他人”也未規定為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此宋某財與王某明之間的轉讓協議未違反法律規定,王某明依法獲得案涉土地的土地經營權;《轉讓協議》系宋某財與王某明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綜上,原告以《轉讓協議》未經發包方同意且轉讓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要求判決確認轉讓協議無效,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過程】
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魯1322民初【】號民事判決,駁回原告后某村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后某村提出上訴。
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魯13民終【】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