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本該是戀人們步入婚姻殿堂的美好開端,但現實卻常常讓人失望。一旦訂婚后反悔,財務糾紛就可能將雙方推向法庭。上海法院的一起訂婚糾紛案,不僅揭示了彩禮背后的復雜問題,也為我們提供了深刻的法律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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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回顧
2023 年 1 月,劉士明與沈思穎在相親中擦出火花,短短時間內便決定訂婚。
那天,劉士明及其父母給沈思穎送上了豐厚的“彩禮”:現金 43 萬余元、 3 萬元的衣服錢、 1 萬元的肉面錢,還有價值 5.1 萬余元的金手鐲、金戒指等首飾,訂婚宴的費用也高達 3.5 萬元。
可是,甜蜜的日子并未持續多久。兩人因為瑣事而爭吵,感情迅速惡化,最終選擇解除婚約。
劉士明對此深感不滿,認為自己給付的 50 余萬元應視為彩禮,要求沈思穎全額返還。而沈思穎則表示,自己只能返還一部分。
于是,雙方的爭執愈演愈烈,最終走上了法院的審判之路。
在法庭上,劉士明的態度堅定而強硬,他堅信自己的付出是出于訂婚的承諾,因此理應得到全額返還。
而沈思穎則顯得有些無奈,她承認收下的款項,但卻堅持認為這并非全部都屬于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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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分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集中在兩個問題上: 哪些財物屬于彩禮,以及彩禮的返還比例。
1,關于訂婚當天給付的43萬余元現金 ,盡管其中一些款項標注了具體用途(如衣服錢、肉面錢),但由于這些錢是當場以現金形式交付,女方掌握支配權,因此法院認定這些均屬于彩禮。
2,“五金”首飾自然也是傳統彩禮的一部分 ,應當計入整體彩禮金額中。
然而,法院對訂婚宴的費用持不同看法,認為這是男方的自愿支出,女方并未直接獲利,因此不應認定為彩禮。此外,戀愛期間的轉賬被法院視為一般性贈與,而非彩禮的一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法院將依據實際情況和雙方過錯來確定彩禮的返還比例。
3. 法院判決
在本案中,考慮到雙方短暫的共同生活以及分手的原因屬于一般的感情不和,法院最終判決女方需返還男方41萬元現金及“五金”首飾,駁回了劉士明要求全額返還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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