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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學周報,系法律商業雙驅動的萬程通商團隊的每周固定學習會。本期分享的文章,系團隊于2024年9月27日集體學習的文章。
我們認為,法律人須以理論指導實務,以實務豐富理論,不可偏廢。但實務工作者常常為工作所累,少有時間研究學術理論。實務與理論的藩籬不破,于個人而言,是為成長的瓶頸,于法治建設而言,優秀的理論不能被用于指導實務,優秀的實務經驗無法上升為理論。無論對哪一方,都是損失。
法律學術海洋之遼闊,實務法律人時間之碎片。兩者矛盾重重。一為逼迫自己緊跟學術潮流,提升自己的理論水平;二為取方家論證結論以求關注,展其問題路徑以便查閱。因此,我們將每周日上午的固定學習,形成“商法學周報”,以供分享交流。關注我們,獲取第一手專業學習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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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01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
【來源】《知識產權》2017年第3期
【作者】熊琦(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摘要】人工智能在新聞和視覺藝術領域參與創作活動的現象雖然在如今已成常態,但如何認定由此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及其權利歸屬,在法律上卻并未形成統一意見。作為非自然人和法人的人工智能首次成為內容來源后,如果將該內容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將沖擊傳統著作權的客體認定標準和權利歸屬原則,引發權利變動和侵權認定規則的全面混亂。作為激勵“理性人”創作和傳播的制度工具,著作權法無法脫離從移植自有體物財產權的制度體系和主客體不得互換的基本私法原理,因而圍繞創作者和投資者構建的制度設計不應也無法因人工智能而被顛覆。作為遵循人工智能軟件設計者意志創作的產物,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結果不但仍可由獨創性判定標準來認定,權利歸屬也應借鑒早已存在且運作成熟的法人作品制度安排,將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視為著作權人。
【學習總結】
作者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問題,提出了以下觀點:
1.權利歸屬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應明確為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與法人作品制度相類似,確保權利的清晰界定。
2.獨創性標準適用:即便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滿足獨創性標準,其權利歸屬和侵權責任仍需依照傳統著作權法的原則進行判定。
3.法律挑戰應對:面對人工智能對人類創作行為的替代,現行著作權規則需對新的挑戰做出適應,包括重新界定人工智能與著作權體系的關系.
4.制度設計原則:著作權法作為激勵創作的制度工具,其制度設計應繼續圍繞人類創作者和投資者構建,不應因人工智能的介入而顛覆。
5.人工智能角色定位:人工智能在創作過程中應被視為輔助工具,其生成內容的法律屬性和權利歸屬需根據其在創作過程中的角色和貢獻進行認定。
02 生成式AI背景下著作權侵權樣態及其風險治理
【來源】《計算法學》2023年第9期
【作者】趙宏偉,茹克婭·霍加(新疆師范大學政法學院)
【摘要】生成式AI作為最先進科學技術的代表大跨步走進人們生活的同時,也帶來了著作權侵權風險問題。生成式AI不同于以往的專家系統那樣只進行簡單的系統分析或者只關注現有數據,而是可以生成新穎內容的人工智能。
該技術的產生對現行的著作權制度造成了沖擊,對生成式AI技術的侵權樣態分析迫在眉睫。通過對生成式AI技術挑戰背景下著作權侵權樣態進行分析,從而提出以下三條建議:面對數據輸入階段的侵權風險,應完善法定許可制度;面對數據分析階段的侵權風險,要加強行政監管;面對數據輸出階段的侵權風險,要優化平臺治理。
【學習總結】
作者針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認定問題,提出了以下觀點:
1.權利歸屬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權利歸屬應明確為人工智能的所有者,與法人作品制度相類似,確保權利的清晰界定。
2.獨創性標準適用:即便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滿足獨創性標準,其權利歸屬和侵權責任仍需依照傳統著作權法的原則進行判定。
3.法律挑戰應對:面對人工智能對人類創作行為的替代,現行著作權規則需對新的挑戰做出適應,包括重新界定人工智能與著作權體系的關系。
4.制度設計原則:著作權法作為激勵創作的制度工具,其制度設計應繼續圍繞人類創作者和投資者構建,不應因人工智能的介入而顛覆。
5.人工智能角色定位:人工智能在創作過程中應被視為輔助工具,其生成內容的法律屬性和權利歸屬需根據其在創作過程中的角色和貢獻進行認定。
03 ChatGPT生成的內容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來源】《圓桌》2023年3期
【作者】王遷,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摘要】ChatGPT引起業界熱議,其生成的內容在文字組合、遣詞造句上體現了由算法進行的“選擇”和“判斷”,在形式上與一名不會提出新觀點的學生所作出的回答高度接近。然而,根據測試的結果,筆者將ChatGPT定位為“智能搜索引擎 + 智能文本分析器 + 智能洗稿器”。ChatGPT生成內容的過程,只是查找已有觀點,在進行提煉之后轉換表達方式,并不屬于真正的創作,因為ChatGPT并沒有提出不同于已有觀點的新觀點。然而,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并不局限于提出了新觀點的文字內容,而是只關注其文字組合、遣詞造句是否為獨創。
【學習總結】
作者對ChatGPT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進行了探討,并得出以下結論:
1.人工智能創作限制:ChatGPT等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由于缺乏人類創作者的主觀創造性,不應視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著作權法保護范圍: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學作品,不僅包括提出新觀點的內容,也包括具有獨創性的文字組合和遣詞造句。
3.法人作品誤讀: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不能簡單歸類為“法人作品”,因為它們并非由人創作,不符合著作權法的保護條件。
4.創作工具與創作者區分:人工智能作為創作工具,其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應與其設計者和使用者的創作活動區分開來。
5.法律適用與技術發展: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法律適用需不斷適應新技術帶來的挑戰,明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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