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凌晨1時許
暨陽警務工作站 接到一夜宵店 店主 報警稱
店內有人喝酒鬧事
財物被損毀
接警后
民警立刻趕往現場
發現當事人廖某酒氣熏天
情緒激動
當詢問其是否損壞店內財物時
廖某矢口否認
民警當即調取店內監控視頻
發現廖某確有損毀店內財物的行為
隨后將其帶至中山路派出所
做進一步處理
誰知
在警車上
廖某借著酒勁 氣焰囂張
多次出言挑釁車上民輔警
然而
等到達派出所時
廖某則上演另一場“ 大 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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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撒潑打滾
再是哭天喊地
最后居然撞門“自盡”
試圖以此逃避法律的追究
為防止廖某傷害自己及他人
民警立刻上前制止
掙扎過程中
輔警阿敏遭受廖某一記耳光
隨后民輔警合力將其控制住
后經檢查輔警阿敏無傷勢
經詢問
廖某當日和朋友在飯局上發生矛盾
后又與店內工作人員發生口角
加上酒精上頭
一怒之下便砸了店內屏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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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違法行為人廖某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
被渝水分局依法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法條鏈接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規定,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也可以通知其家屬、親友或者所屬單位將其領回看管,必要時,應當送醫院醒酒。對行為舉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進行約束,但是不得使用手銬、腳鐐等警械。約束過程中,應當指定專人嚴加看護。確認醉酒人酒醒后,應當立即解除約束,并進行詢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襲警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特巡警支隊、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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