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一宗宅基地房屋實施行政行為的調查報告之二
一篇題為《誰是 “反其道而行之”的幕后策劃人?──關于對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一宗宅基地房屋實施行政行為的調查報告之一》的文章,深刻揭示了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相關責任人 “亂作為”和 “濫用職權”的錯誤行為,在多家媒體發表后,引發中央紀監委、安徽省紀監委,以及安慶市紀監機關和社會廣泛關注。
2024年8月23日,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自行作出《關于撤銷<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的決定書》(安開建字〔2024〕135號,以下簡稱撤銷決定書)。控告人也因此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行政起訴狀》,因為控告人目的就是希望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撤銷該違法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既然目的已經達到,就無需讓人民法院再予以審判了。
但是,控告人發現撤銷決定書并未就“亂作為”行為予以自行糾正,或者承認錯誤,而是指責控告人存在問題,因為 “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查處更適宜”,所以自行決定撤銷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安開國土執責改(2024)7號),目的就是希望不被紀監機關查處,讓紀監機關不再追責相關責任人。
那么,控告人就撤銷決定書存在哪些質疑呢?紀監機關是否可以作出不再追責的決定?
一、撤銷決定書認為“2024年7月31日,我局工作人員在開展巡查時,發現吳某某戶涉嫌在未經批準、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行為”,從而認定為 “非法占用土地”,存在原則性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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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吳某某戶經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依法建造了宅基地房屋。該地塊為宅基地動遷后地塊,從2021年至2035年被規劃為林地,主要用于植樹造林,但是,鄉鎮政府和村委會并未進行植樹造林,一直處于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狀況。
根據村民與安慶經開區老峰鎮大建設征遷指揮部簽訂的《安慶市集體土地上泉河片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協議書》,可以確定征遷時間是2018年。
自2018年動遷以來,該地塊雜草叢生、荒無人煙,出于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狀況,一直未開發利用。
吳某某建造宅基地房屋后,看到面前的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的土地,十分心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之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之規定,先后四次平整土地,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繼續流失和土地繼續荒漠化的前提下,投資了10多萬元,開發了3畝左右的未利用的土地,進行了植樹造林,栽種了果樹。
因此,吳某某開發了3畝左右的未利用的土地,進行了植樹造林,栽種了果樹,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是為政府分擔憂愁的文明善意行為,而不是非法行為,并且鄉鎮政府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辦法》相關規定對吳某某植樹造林綠化鄉村的行為予以經濟補濟,以支持吳某某植樹造林綠化鄉村,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而不是相反予以打擊。
因此,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錯誤還在于沒有調查和發現該地塊雜草叢生、荒無人煙,出于水土流失和荒漠化狀況,一直未開發利用的事實,更沒有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把 “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之規定拋之腦后,不辨是非,歪曲和顛倒事實,卻反其道而行之,是典型的 “亂作為”和濫用職權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規定,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安慶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是安慶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相同,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是管委會的職能部門,是否具有農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和農村宅基地管理和監督工作,應由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但是,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至今也沒有提供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其具有農村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和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職能的法律授權文書。
二、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在作出撤銷決定書之前,看到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但是,并未查明建造 “門頭”屬于房屋的附屬設施,因為房屋的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不屬于 “違章搭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三十六條規定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農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
前篇文章已經詳細調查了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履行生效的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皖08行初11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給當事人建造了“宅基地安置”的房屋,以及鄉鎮政府為當事人頒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地批準書》經過,“門頭”屬于房屋的附屬設施。當事人有權建造附屬設施,受法律保護,并于8月23日同一天,分別向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和老峰鎮人民政府遞交了《請求建造附屬設施的申請書》。
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應該就收到的當事人《請求確認 “門頭”為合法房屋附屬設施的申請書》來確認 “門頭”屬于房屋的附屬設施,并就《請求建造附屬設施的申請書》敦促老峰鎮人民政府依法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因為當事人在《請求建造附屬設施的申請書》里明確寫道: “本人以為建造房子的附屬設施無須另行審批。如果貴府同意無須另行審批,本申請書就做為備案使用;如果貴府認為需要另行審批,那么本申請書就直接向貴府申請批準。”
8月23日下午,當事人就《請求建造附屬設施的申請書》與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相關負責人進行了交流。同時,當事人也告知了就老峰鎮人民政府認定“門頭”為違章搭建的違法行政行為,安慶市迎江區人民法院已經行政立案。
綜上,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作出撤銷決定書當然是上策,予以肯定;但是,不應在撤銷決定書里推卸責任,把錯誤轉移給當事人,不分是非,歪曲和顛倒事實,而應該自行糾正“亂作為”和 “濫用職權”的錯誤行為。
縱觀以上事實和法律,中國企業家聯盟網融媒體法律專家團隊認為, “安慶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土規劃建設局”并不是法外之地,首先,其原《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安開國土執責改(2024)7號)屬于安慶市典型的“亂作為”和 “濫用職權”的行為, 其要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給控告人造成名譽損失和精神傷害,并且給施工隊帶來系列經濟損失,他們把國家政策和法律當成 “橡皮泥”,想怎么捏就怎么捏,想怎么玩就怎么玩,把人民給予行政權力凌駕于法律之上;同時為了逃避紀監機關追責,主動作出撤銷決定書當然是上策,因為撤銷決定書本身就是對前面行政行為的否定,但是,其不應在撤銷決定書里推卸責任,把錯誤轉移給當事人而來 “漂白”自己,屬于嚴重違反黨紀國法。這樣的撤銷決定書能 “一撤了之”嗎?!
在面對行政機關自行作出撤銷決定書的情況時,關鍵在于確保這一行為是基于對錯誤行為的糾正,而非簡單地推卸責任。行政機關在作出撤銷決定書時,應當自行糾正“亂作為”和“濫用職權”的錯誤行為,而不是簡單地將責任轉移給當事人,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此外,如果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造成了社會影響,比如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時,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并公開說明理由。這表明,行政機關在處理違法行為時,不僅需要糾正錯誤,還需要對公眾透明地說明情況,承擔起應有的責任。
因此,僅僅因為行政機關自行作出了撤銷決定書,并不意味著對相關責任人的追責就應該停止。相反,應當確保這一過程是基于對事實的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以及對法律規定的正確應用。如果行政機關在處理違法行為時存在不當行為,如濫用職權或亂作為,那么對這些責任人的追責是必要的,以確保行政權力的正確行使和法治原則的遵守?。
安慶紀監機關在查明事實后對作出撤銷決定書的行政機關相關責任人是否應當追責?應該怎樣予以追責?當應給社會輿論一個交待,給人民一個期盼中的公平(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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