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為了錢,這樣的銀行底線太低了!到底是荒唐,還是故意為之?
耄耋老人得了重病成了植物人,其丈夫劉老爺為了買藥治病去銀行取錢卻被拒絕,稱劉老爺這張卡是其妻子的,那必須得本人到場同意才可以取。
劉老爺解釋,老伴現在已經是植物人了,除了會呼吸之外啥不會了,哪怕是抬到銀行也不可能會點頭說話。
并強調自己是妻子的監護人,可以替妻子取這筆錢。
但是銀行卻像聽不懂人話,更把“植物人”這環節當透明的,堅決要求必須本人點頭同意才行,否則就是不能讓劉老爺取錢。
劉老爺憤怒之下叫來了媒體曝光此事。
(案件來源:小強熱線)

讓植物人點頭才可以取錢,銀行的目的是什么?
案件概述:
“電視臺嗎?我要曝光這家銀行,他們太過分了,變著法子不讓我取錢!說要我老伴點頭才可以取錢,我老伴都成植物人了,怎么點頭?”
杭州的劉大爺拖著疲憊的身子回到與妻子共同生活了50多年了家,憤怒地撥通了某電視臺的熱線電話。
讓植物人點頭?這是在刁難人吧?
記者陪同劉大爺來到了那家銀行,記者問銀行為什么不讓劉大爺取錢?
雖然賬號是劉大爺妻子的名下,但劉大爺作為其妻子的監護人,有權利替妻子取錢 為什么拒絕?
銀行稱,這是銀行的規定,必須本人委托同意才可以讓第三者幫取錢,只要劉大爺的妻子親自到場或者點頭同意,劉大爺就可以取走這筆錢。
銀行還表示,這是在保護當事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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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工作人員睜著眼睛說瞎話,植物人還能點頭表達同意
記者也看不下去,質問銀行:“你們要求一個植物人點頭同意,你們有這本事?這錢是拿來救命的,命都要沒了,你們這叫保護當事人權益?”
銀行工作人員對“植物人”這茬卻視若無睹,吃了秤砣鐵了心,堅持稱要劉大爺的植物人老伴點頭同意才行,這把劉大爺氣得差點斷了氣,面對媒體行徑還如此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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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就要錢救命,銀行不讓取錢,卻冠冕堂皇稱為了保護當事人權益,當事人的生命都不顧,怎么保護權益?
原來劉大爺的老伴在三年前做手術引發并發癥導致腦溢血,在第二次手術后整個人處于植物人狀態,一直沒有醒過來。
兒子隨后幫助母親申請了殘聯補助金,殘聯每個月都會往母親賬號上打1500元的補助金,這筆錢劉大爺一直沒有取出來,本想等老伴康復后用于療養,但是老伴躺了三年都沒有醒過來。
現在家里的經濟已經快撐不住老伴的醫療開銷了,所以劉大爺想著把這筆錢取出來用于老伴的日常用藥開銷。
沒想到銀行卻以劉大爺不是持卡人為由拒絕給劉大爺取款,要求劉大爺的老伴親自來去,或者經劉大爺老伴點頭同意出具委托書讓劉大爺來取。
劉大爺解釋了老伴已經成了植物人,不可能來銀行,來了也不可能點頭。
但是銀行不管這個,總之劉大爺老伴不親自來,不點頭,就不能給劉大爺取錢!
劉大爺都87歲了,根本拗不過銀行,只好把好話說盡,說現在家里的錢都快跟不上了,這是給老伴的救命錢,要是錢取不出來,就會有斷藥的風險,希望銀行特事特辦,劉大爺就差沒給銀行的工作人員跪下了磕頭了。
來來回回劉大爺往返銀行三個月,銀行都不為所動,劉大爺已經精疲力盡了,最終他忍無可忍,把這件事情告訴了在外地工作的兒子,兒子聽了差點把電話摔了,憤怒之下,直接讓父親把這件事情曝光給了媒體,希望媒體協助他與銀行協商此事。

看到媒體介入,銀行松了口,說取錢可以,只要開具監護人證明就可以了,換言之,只要是監護人,就可以取錢。
但是父子倆怎么也沒想到,這個證明根本就沒有部門可以開,兩人跑斷了腿都沒有把這證明開出來,不得不懷疑這是銀行在故意消磨兩人的耐心,讓他們知難而退,放棄取這筆錢。
銀行這是別有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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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對此也看出問題來了,關于監護人證明無法開出的問題,作為銀行是不可能不清楚的,他們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其實不言而喻,可以說是有點卑劣。
因此記者找銀行對質:“作為銀行,明知道這種證明是無法開出的,那出于什么目的還要讓客戶去開具?銀行必須給出一個說法,并盡快處理好取款事宜,否則只有向上級部門進行舉報,一切后果銀行自負。”

面對劉大爺及兒子以及媒體記者強硬的態度,也確實意識到對方已經被激怒,銀行最終給出了個解決方案:
銀行讓劉大爺父子到醫院協商開具一個專款專用的賬戶,銀行把這筆錢轉到專用賬戶,醫院進行監督管理以保證專款專用,避免家屬用于其他地方,這樣醫院保證了錢款用于治病救人上,銀行也保障了持卡人的合法權益。

這個方案非常合理也靠譜,劉大爺和兒子趕緊找到醫院協商,醫院當時就表示,醫院與銀行一直就有這樣的渠道合作,為何折騰得這么復雜,這種時期幾天就能辦理的。
換言之,銀行其實早就很清楚解決問題的辦法,但是卻出于銀行本身考慮,并沒有第一時間告訴客戶如此辦理。
有網友表示:
那目的其實一目了然,就是希望錢款能停留在銀行多些時日。 但是銀行卻拿“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為幌子阻撓劉大爺取款。
但是劉大爺也沒有精力再去糾纏此事,只要能取出錢款就好,他要把精力放在好好照顧老伴這件事情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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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那么從法律角度分析,銀行的做法是否涉嫌違法?劉大爺應當如何維權?
《商業銀行法》第六條明確規定:
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從本規定來看,銀行具有保障儲戶資金安全的義務,在具體操作上,銀行對外付款時應當核實取款人的身份,如非賬戶本人取款,應當核實取款人是否具有戶主的合法授權。
如果未核實取款人的合法身份而進行付款,那么銀行與儲戶并為達到清償的目的,存款人有權利請求銀行還本付息。
因此銀行拒絕給劉大爺取款,是有法可的。
但是銀行的做法卻很死板甚至冷血,并且明明與醫院方有解決問題的方案渠道,卻不在第一時間幫客戶解決問題,存在有意拖延的嫌疑。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本案中,銀行有意隱瞞解決問題的方案,如造成因治療費用無以為繼,導致患者因此而中斷治療造成損害的,患者及其監護人是有權起訴銀行,要求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所以,本案中,銀行的做法是存在問題的,很明顯是違法了,卻為了自身的利益打著“保障客戶的資金安全”為由,故意刁難,這是想鉆法律的空子,以守法的手段來干違法之事。
讓一個植物人開口說話,或點頭,不顧現實常理,確實有點卑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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