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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9日,當事人A公司委托B報關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錫條,申報數量為206千克,申報C&F總價為618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8007009000。經海關查驗,發現該項錫條實際應歸入商品編號8001202900項下,出口需提交出口許可證。當事人出口貨物,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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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錫條如何歸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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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商品編碼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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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當事人將案涉貨物錫條品目歸類錯誤,那么對比品目80.01與80.07觀察二品目之間的主要區別:
(1)品目80.01
品目80.01 包括呈塊、錠、板坯、條、桿或類似形狀的未鍛軋錫,以及錫碎片、錫粒及類似產品,本品目的大多數產品用于鍍錫,供滾軋、擠壓加工,制造合金或鑄造成形物品,不包括錫粉及片狀粉末(品目8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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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品目80.07
品目80.07 包括所有的錫制品,但本章其他品目所列的物品、第十五類注釋所列的物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及協調制度其他章更為具體列名的物品除外。本品目主要適用于:
一、囤、槽、罐、桶及其他容器(無機械或熱力裝置)。
二、包裝牙膏、顏料或其他產品的軟管。
三、家用器具及餐具(通常為白蠟器),例如,壺、盤、碟、杯、虹吸管頭及啤酒罐蓋。
四、容量量器。
五、電鍍陽極(參見品目75.08的注釋第一部分)。
六、錫粉〔參見第十五類注釋八(二)〕及片狀粉末;
七、錫板、片及帶;錫箔(不論是否印花或用紙、紙板、塑料或類似材料襯背)。這些物品的定義參見第十五類注釋九(四)。
八、錫管[定義參見第十五類注釋九(五)]及管子附件(例如,接頭、肘管、管套)〔不包括空心異型材(品目80.03)、帶有龍頭、旋塞、閥門等的管子附件(品目84.81),以及已制成可確定為專用物品的管子,例如,機器零件(第十六類)〕。這些物品與品目73.04至73.07的注釋所述及的鋼鐵物品相對應。
綜上所述,80.01與80.07之間的主要區別在于錫的形制。
當事人出口貨物,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違法貨物價值5萬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且系初次發生并及時改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附件2所列之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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