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對興化市人民法院一起民事判決的調查報告之二
一審興化市人民法院(2024)蘇1281民初165號《民事判決書》就《江蘇興利來特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同一份協議,一邊認定是雙方虛假意思表示 “依法無效”,卻同時又認定是單方承擔義務 “合法有效”,明顯自相矛盾,認定事實錯誤,根本不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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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一審法院就同一份協議既認定 “依法無效”又認定“合法有效”究竟為哪般?該同一份協議到底是“依法無效”還是“合法有效”?
相關法律專家認為,雙方履行轉讓行為并到興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變更備案登記,不僅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且也佐證了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雙方簽協是虛假意思表示,更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興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本不能對雙方進行變更備案登記,而均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經調查,一審判決書在第11頁認定: “第三人龐某某與被告徐國旺簽訂《江蘇興利來特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中股權受讓方支付股權出讓方500萬股權對價的內容是雙方虛假意思表示,該虛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無效。而第三人龐某某與被告徐國旺簽訂《江蘇興利來特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徐國旺承擔單方義務將徐國旺名下的興利來公司10%的股權轉讓給龐某某……因此徐國旺將興利來公司10%的股權轉讓給龐某某民事法律行為合法有效。”
那么,龐某某獲得徐國旺轉讓的興利來公司10%股權是從何而來?
相關法律專家認為:
一、興利來公司10%股權是多少錢?根據興化市人民法院(2010)泰興民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書》認定,興利來公司賬面資產總額為35034.10萬元,即3.503410億元,10%就是享有3503.410萬元,而該10%股權并不是徐國旺向龐某某的贈與,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而是雙方簽有買賣協議《江蘇興利來特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既然是買賣,龐某某就應該向徐國旺付錢。
二、龐某某、徐國旺雙方簽訂《江蘇興利來特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目的就是買賣10%股權,龐某某簽訂該協議是為了獲得10%的股權,徐國旺簽訂該協議是為了拋售10%的股權,雙方均實現了合同目的,并不是 “徐國旺承擔單方義務”。
三、龐某某獲得徐國旺轉讓的興利來公司10%股權當然是通過《江蘇興利來特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備案而來。如果該協議是雙方虛假意思表示,就不存在通過興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變更備案登記。因此,雙方簽訂協議是基礎,龐某某、徐國旺雙方都確認《江蘇興利來特鋼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上的簽名是本人真實簽名并記錄在一審庭審筆錄中。
四、如果雙方簽協是虛假意思表示,更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興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本不能對雙方進行變更備案登記,而均應受到法律的懲處。
就該同一份協議,一審判決書一邊認定是雙方虛假意思表示 “依法無效”,卻同時又認定是單方承擔義務 “合法有效”,明顯自相矛盾,違背市場規律,違背客觀事實,也不符合法律規定。
因此,一審此認定存在基礎性重大錯誤,觸犯了法律保護的底線。上訴人請求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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