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作業人員的要求
明確上崗身體檢查的要求;依據《安全生產法》中提出的“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考試合格的工作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的規定,對電氣作業人員的安全知識、技能提出具體要求。
1、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癥(體格檢查至少每兩年一次)。
2、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從事電氣作業的人員應掌握觸電急救等救護法。
3、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熟悉電氣設備及其系統。
二、對作業現場的要求
生產條件指安全生產條件,它貫穿于電力生產的全過程,對于保證電力生產的安全起著關鍵的作用。我國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主要包括安全生產管理方面的標準,生產設備、工具的安全標準,生產工藝的安全標準,安全防護用品標準等。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哪些場所或施工車輛上應配備急救箱,并制定相應的管理制度,包括檢查、補充和更換的具體要求以及根據實際工種需求、現場環境、季節特點,配備相應的、常用的急救用品。
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安全設施、作業機具和安全工器具等應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在使用前應確認合格、齊備。
2、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指定專人檢查、補充或更換。
三、對作業措施的要求
作業措施是指電氣作業的安全措施,包括安全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在這里突出強調了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的安全組織措施。
1、在電氣設備上工作應有保證安全的制度措施,可包含工作申請、工作布置、書面安全要求、工作許可、工作監護及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等工作程序。
2、在電氣設備上進行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工作時,應向設備運行維護單位提出停電申請,由調度機構管轄的需事先向調度機構提出停電申請,方可安排檢修工作。
3、在檢修工作前應進行工作布置,明確工作地點、工作任務、工作負責人、作業環境、工作方案和書面安全要求,以及工作班成員的任務分工。
四、其他要求
強調作業人員的知情權、工作負責人的現場處置權。作業人員只有了解了工作中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才能主動避免人身傷害;只有掌握了事故緊急處理措施才能在突發狀況下將傷害程度減小到最低。
1、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防范措施。
2、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并組織人員撤離作業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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