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類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
【政策內容】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A.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B.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C.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28條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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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
【享受主體】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以下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三)延長虧損結轉年限
【享受主體】
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
【政策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
【執行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起
(四)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投入基礎研究的企業
【政策內容】
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五)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享受主體】
開展研發的企業
【政策內容】
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行政法規的一般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沒有執行期限限制)
(2)提高加計扣除比例至75%的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有執行期限,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3)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的規定: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沒有執行期限限制)
(4)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的規定: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5)今年四季度的規定:現行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75%的企業,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至100%。(有執行期限限制)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5條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8號)
(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5)《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
(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享受主體】
因技術進步等原因固定資產確需加速折舊的企業。
加速折舊可以盡快分攤成本,增加費用,減少利潤,增加企業稅后現金流量,有利于企業加快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政策內容】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中小微企業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置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在500萬元以上的,按照單位價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選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其中,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的10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最低折舊年限為4年、5年、10年的,單位價值的50%可在當年一次性稅前扣除,其余50%按規定在剩余年度計算折舊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中小微企業設備器具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2號)
(七)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企業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八)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納稅人
【政策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九)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轉讓技術的居民企業
【政策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0條
(十)軟件產品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享受主體】
自行開發生產銷售軟件產品(包括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政策內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其銷售的軟件產品可享受上述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十一)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1)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28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65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線寬小于130納米(含),且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或項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國家鼓勵的線寬小于130納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屬于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清單年度之前5個納稅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總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10年。
(3)國家鼓勵的集成電路設計、裝備、材料、封裝、測試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4)國家鼓勵的重點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軟件企業,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接續年度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號)
二.個人類稅收優惠政策
(一)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稅政策
【享受主體】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
【政策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執行期限】
自2016年1月1日起
(二)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個稅優惠
【享受主體】
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個人
【政策內容】
(1)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三)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
【政策內容】
(1)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
(2)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3)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實施選擇性稅收優惠政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個人可選擇繼續按現行有關稅收政策執行,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四)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天使投資個人
【政策內容】
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 2 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 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 號)
三、創新平臺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一)高等學校接收基礎研究資金稅收優惠政策
【享受主體】
高等學校
【政策內容】
對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優惠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政策內容】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執行期限】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號)
(三)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優惠
【享受主體】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政策內容】
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非營利性科研機構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5號)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2號)
(四)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
【政策內容】
對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2 年(24 個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 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1)《企業所得稅法》第31條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97條
來源:固鎮縣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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