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虹口區人民法院一起受理亡人事故案件過程的調查報告
2024年2月2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權案,這是一起轄區內亡人重大事故案。
2月4日,主審法官陸逸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異步在線方式審理這起亡人重大事故案件。《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線異步訴訟的若干規定(試行)》第一條、第四條規定,發起在線異步審理,需要征得當事人同意, “當事人不同意在線異步訴訟的,在線異步訴訟不啟動”;第二條規定,不公開審理、涉密、重大敏感、有證人參與、涉及身份確認等需要當事人本人到庭等案件,不適應異步在線方式審理;第九條還規定了原被告參與的程序和14個步驟。顯然,這起亡人事故屬于重大敏感案件,不適宜在線異步審理,陸逸也未征得當事人原告同意。
經查,該起亡人重大事故案件,原告方同時提交了訴訟保全申請,并于2月2日繳納了訴訟保全費。
主審法官陸逸應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的規定在四十八小時內裁定執行實施保全措施,卻怠于依法裁定執行,于2月4日組織在線異步談話,存在泄露審判機密,以便于被告轉移財產,因此,無疑,陸逸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的規定和違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線異步訴訟的若干規定(試行)》相關規定,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 “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和 “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規定。
2月6日,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領導發現主審法官陸逸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后,根據當事人原告的申請,及時讓法官陸逸予以回避,更換了其他有資質的法官來審理該案,并組織合議庭審理。更換后的新的主審法官及時發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實施保全措施,體現了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依法辦案和司法為民的工作作風。
那么,申請法官回避成功后就不再處罰這位法官了嗎?
談起這起受理亡人事故案件過程,死者父母心中卻有另一種傷痛。
據調查,該起亡人重大事故案發生在2023年3月22日夜,死者死亡于2023年3月23日凌晨10分,作為死者父母于2023年3月30日親自來到虹口區人民法院現場遞交材料立案,法院也同時接收了立案材料,后來才知道主審法官陸逸直到8個月零2天后的2023年11月2日才立案(當時案號是2023滬0109民初22929號),卻于2024年1月3日通過12368通知1月31日開庭,直到2024年1月9日才通過12368通知繳費。因拖延時間太久,主審法官陸逸應該說明原因卻沒有說明原因,應該打電話提醒未及時繳費按撤訴處理但是沒有及時提醒,而且原告打了幾十次電話找法官陸逸溝通,陸逸卻一直不接電話。當書記員打電話給原告時卻是通知按撤訴處理,那么,書記員為什么不在繳費的最后一天善意提示一下呢,作為死者父母左等右等期待盡快開庭,等了近一年時間,等來的卻是按撤訴處理,本來白發人送黑發人就已經非常凄慘,法官久拖不辦案給死者父母也帶來另一種酸苦滋味。
為什么從2023年3月30日法院接受材料立案直到拖到8個月零2天后的2023年11月2日才立案?為什么2023年11月2日立案時沒有通知繳費,卻于2個月零7天后的2024年1月9日通知繳費呢?應該是立案時就一并通知繳費,顯然,這其間主審法官陸逸存在多個問題。
原告因未及時繳費按撤訴處理,那么陸逸拖延了10個月時間應該怎樣處理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官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實際上,從2023年3月30日至2024年1月9日通過12368通知繳費,是10個月時間,也就是說,陸逸作為本案原主審法官除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的規定和違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線異步訴訟的若干規定(試行)》相關規定,以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 “泄露審判工作秘密”以外,還存在拖延辦案的情形;同時,根據虹口區人民法院(2023)滬0109民初22929號《民事裁定書》,落款是陸逸獨任審理法官,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不得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卻獨任審理,這也是造成拖延立案10個月時間和不按規定時間通知繳費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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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觀本案立案拖延過程,以及重新立案后陸逸法官的 “怠于依法裁定”、 “違反異步在線若干規定”、“泄露審判工作秘密”,均是 “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行為,應屬于瀆職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就回避更換法官后就此結束了事。至于陸逸法官究竟存在怎樣的問題,由上級機關調查認定。
本篇報道同時轉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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