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瀏覽:被告人吳某、黃某以牟利為目的,在沒有依法取得藥品生產、銷售許可的情況下,于2010年年底合伙生產鹽酸曲馬多及其他藥品,二人約定共同出資,并由且吳某負責租用生產場地、購買生產設備和原料、聯系接單及銷售渠道,黃某負責調試生產設備、配制藥品及日常生產管理。其后,吳某租用陳某位于潮安區庵埠鎮美鄉村美珠路路尾的老屋作為加工場地,并雇傭被告人吳某從事生產加工,雇傭被告人陳某幫助運輸原料和生產出的藥品成品。吳某還安排吳某找個體印刷廠印刷了“天龍牌”鹽酸曲馬多包裝盒及說明書。陳某按照吳某的指示,多次將加工好的鹽酸曲馬多藥片及包裝盒、說明書運送至潮州市潮安區潮汕公路等處交給汪某(另案處理)等人轉賣。
![]()
鹽酸曲馬多案件律師咨詢
非法生產、經營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鹽酸曲馬多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在理論界、實務界存在以下幾種觀點:
觀點一:吳某等人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以下簡稱《禁毒法》)的規定,鹽酸曲馬多系毒品,其生產、加工需要特殊的原料、設備及專門知識,可以推定吳某明知鹽酸曲馬多的毒品性質,而仍然違反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其行為依法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
![]()
鹽酸曲馬多案件律師咨詢
觀點二:吳某等人構成生產假藥罪。吳某等人如是以生產藥品的主觀故意從事犯罪活動,而其沒有生產該種藥品的資質,故生產出來的藥品不管有沒有該藥品的藥效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所指的假藥,吳某等人的行為構成生產假藥罪。
觀點三:吳某等人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吳名強等人沒有販賣、制造毒品的故意,僅有生產、銷售假藥的故意,而其生產、銷售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的行為同時又構成非法經營罪,生產、銷售假藥罪與非法經營罪發生競合,應擇一重罪處罰。比較兩罪的法定刑,在沒有出現致人體健康嚴重危害后果或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下,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刑幅度較低,而且以生產、銷售假藥罪來定罪不能充分評價吳某等人生產、銷售鹽酸曲馬多的社會危害性,定非法經營罪更合適,能恰當地體現此類行為的本質在于違反國家禁止性管理制度。
![]()
鹽酸曲馬多案件律師咨詢
在理論界與實務界多數人都認同觀點三。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對于無資質的行為主體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生產、銷售國家管制但臨床上也在使用的精神藥品的行為如何處罰,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又確實出現了一批這類案件。如何處理這類案件,涉及對精神藥品性質的把握、罪與非罪的界限、此罪與彼罪的區分等一系列問題。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3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5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如果您遇到鹽酸曲馬多刑事案件,點擊這里免費咨詢杭州刑事律師葉斌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