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對于兩卡犯罪打擊力度的增強,幫信罪在近幾年來已經成為國家“第三大罪”。允道刑事團隊在辦案中經常遇見當事人說自己主觀不知情,對于主觀是否知情,允道刑事團隊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對幫信罪等網絡犯罪主觀明知做出如下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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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網絡犯罪的主觀明知認定,應當結合一般人的認知水平和行為人的認知能力,相關行為是否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是否履行管理職責、是否逃避監管等行為進行綜合判斷。具體而言,可以分為以下幾點:
第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例如,行為人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于銀行卡流水等因素存在異常,故而監管部門即銀行將會要求行為人采用刷臉等方式解除異常,此時行為人如果仍為犯罪嫌疑人刷臉,其主觀明知的程度將會提升。并且,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監管部門不一定通過專門的文書進行告知,此種采用刷臉認證或者發送短信、撥打電話等告知方式,在實踐中也越來越常見。
第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例如,某服務器的服務商在接到舉報其服務的某網站為色情網站、賭博網站等違法網站時,如果服務商仍為其提供服務的,可以認定其主觀明知。同時,由于服務商為不可能對所有服務對象進行管理,其一般只負責違章軟硬件環境的建設和維護,對網站的內容一般不參與管理,故而對此類不參與內容管理的服務商,不要求其能夠主動發現全部違法犯罪行為,只要求其接到舉報后采取關停、刪除、報案等行為。
第三,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等行為逃避監管、規避調查等。實踐中,一些行為人在網絡犯罪過程中,會使用小飛機、蝙蝠等加密聊天軟件進行交流或使用虛擬貨幣進行付款,此類行為都是為了逃避監管與規避調查。如其認為自身行為不存在違法犯罪行為,是不會采用如此復雜的規避手段的,故而此類行為,也可以側面證明行為的主觀明知。
除了以上所列的三點之外,如存在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為他人逃避監管提供技術支持等行為,也是可能被推定為主觀明知。
綜上所述,在網絡犯罪主觀明知的認定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由于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的懲處,故而不論其主觀是否明知,其都會咬定自身主觀并不明知,只是遭受了欺騙、蒙蔽。故而在辦案過程中,應當讓當事人相信律師,如實和律師講述事情真相,進而能讓律師在了解事情真相的情況下,為當事人量身定制適合的辯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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