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蛋是一個富二代,但是面相粗獷,苦于得不到真愛嘗試網戀。一天,小芳通過網上聊天認識了狗蛋,為了騙取狗蛋的鈔票,在幾次虛情假意的見面后,小芳主動提出將來可以嫁給狗蛋,同時要求狗蛋為其購買鴿子蛋戒指。不料,小芳拿到鴿子蛋后竟逃之夭夭,小芳這一行為構成詐騙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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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我們首先需要了解詐騙罪的基本構造。根據我國目前通說,詐騙罪的行為模式為: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陷入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給予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取得或使第三人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損失。在上述案例中,很明顯狗蛋誤以為小芳將要嫁給他,故購買“鴿子蛋”贈與(處分給)小芳,但與傳統詐騙不同的是,小芳的欺騙內容并不是當前的事實,而是將來發生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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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將來發生的事實進行欺騙,屬于詐騙罪構成要件中的欺騙行為嗎?為此,本文將會從以下幾個角度分析。
第一,欺騙行為的本質危害是使他人在真相不明的情況下作出處分行為,反之,若被害人了解真相則不會實施該處分行為,在此意義上,無論是當前的、抑或是將來發生的事實均可作為欺騙行為的內容。
第二,未來發生的事實仍然存在真假之分。對此種事實,存在兩種可能。第一是該詐騙內容在行為當時即可判斷真假,例如冒充得道高僧要求居民交出全部款項幫忙消災;第二是該詐騙內容行為時難以分辨真假,但事后完全能證明行為人當時做了虛假陳述,不過是事后才有證據而已(如本文所述案例)。
第三,如果僅認為就當前事實的欺騙可稱為欺騙行為的內容,則不當縮小了詐騙罪處罰范圍,導致法益無法得到刑法保護。在本案中,雖然小芳表示將來要嫁給狗蛋,狗蛋當時誤以為小芳真心愛他,但事后小芳的作為清楚地表明其就將來的事實進行詐騙。
第四,就將來事實進行詐騙構成詐騙罪,在我國刑法中已有法條印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規定,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可構成合同詐騙罪。在該規定中,有無履行能力只是一種事實狀態,但行為人欲使對方達致的認識錯誤為“將來可履行”,對于此種將來可履行的欺騙可構成合同詐騙罪,而合同詐騙罪作為詐騙罪的特殊條款,其普通條款詐騙罪固然應當處罰就將來事實的欺騙行為。
綜上所述,即便是將來發生的事實,也會存在真實與虛假的分別,就將來的事實進行欺騙,同樣也能成立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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