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對于兩卡犯罪打擊力度的增大,允道刑事團隊近年來接受大量涉嫌幫信罪或掩隱罪當事人的委托,為其提供辯護。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絕大部分當事人在涉嫌掩隱罪時,均認為自己僅構成幫信罪,對自己的行為判斷錯誤。此種情況屢見不鮮,故允道刑事團隊寫下該文章,以供有需要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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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信罪刑事案件
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界限。首先是一般性標準。幫信罪是對他人實施的網絡犯罪事前或者事中進行的幫助,行為人和被幫助者成立共犯。掩隱罪是對他人犯罪所得及贓物進行的處置,系事后的幫助。雖說是“事后的幫助”,但并非是說和被幫助者形成共犯關系。其次,以提供銀行卡賬戶或者收款碼實施幫助為例,具體可以區分不同情形加以討論。
(1)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而提供銀行卡賬戶或者收款碼等收取款項的,這屬于對他人犯罪的事中的或者事前的幫助,是對他人實施的網絡犯罪行為的協力或者加攻,應按照幫信罪來認定。如果能查明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詐騙、開設賭場等網絡犯罪而提供上述幫助的,應以上游犯罪的幫助犯論處。與此相對,如果是在他人犯罪完成后,為其提供銀行卡賬戶或者收款碼予以資金轉移的,這屬于對他人犯罪所得的轉移,應構成掩隱罪。
(2)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而提供銀行卡卡賬戶或者收款碼等收取款項的。后來,又受他人指示為其犯罪所得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的。可以認為,行為人事前提供信用卡賬戶、收款碼的行為屬于對正犯實施的網絡犯罪的參與,構成對正犯者犯罪的幫助;事后又為其代為轉賬、套現、取現,由于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卡內錢款系犯罪所得,因而屬于掩隱。行為人先后實施的兩個行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構成數個獨立的犯罪,應予兩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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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而提供銀行卡、收款碼,上游犯罪的行為人不僅將行為人提供的信用卡、收款碼用于收取贓款,而且還用于贓款的流轉或者轉移,此種情況下,于行為人而言,可以說是出于一個概況的犯罪故意,實施了一個提供銀行卡、收款碼的行為,屬于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構成幫信罪與掩隱罪的競合,從一重罪處斷。
(4)明知他人通過網絡實施掩隱犯罪而提供銀行卡、收款碼,幫助其進行自己轉移的,可以解釋為掩隱罪的幫助。但是,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他人實施掩隱犯罪這一點缺乏明知,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可能知道他人會利用其銀行卡、收款碼從事網絡犯罪活動的,有成立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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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核心觀點來源于華東師范大學錢葉六教授在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檢察院參與研討時所發表的講話。他將行為人常見行為進行列舉,能讓讀者更透徹了解自己的行為,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3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5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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