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二百八十條第二款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印章在法律上不僅是公司身份的象征,也是其法律行為的關鍵認證工具。因此,對公司印章的保護,是維護正常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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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印章刑事案件
在現代商業活動中,公司印章代表了企業的法定身份和權威。偽造公司印章不僅損害了企業的信譽,也可能導致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后果。因此,偽造公司印章被中國刑法明確界定為一種犯罪行為。然而,當偽造不存在的公司的印章時,這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則需要更為細致和具體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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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印章刑事案件
在(2018)湘0112刑初77號案中,被告人偽造的是不存在公司的印章。法院認為,由于該不存在的公司無法產生實際的商業活動,因此偽造行為沒有侵犯到公司印章的信譽,也未影響任何公司的正常活動,最終判定不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
與此相反,在(2021)蘇13刑終395號案中,被告人通過偽造印章,誤導他人信任并產生了實際的商業交易。法院認為,即便是偽造不存在的公司印章,但由于這一行為導致了對真實公司的信任被誤導,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因此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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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印章刑事案件
從以上兩個案例來看,偽造不存在的公司印章是否構罪并非一概而論,而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如果偽造行為未對公司印章的信譽和公司的正常活動造成實際影響,可能不構成罪行。然而,如果偽造行為影響了公眾對公司印章的信任,或造成了其他社會危害,則可能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在判斷是否構罪時,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產生的客觀后果是關鍵。如果行為人偽造印章的目的是欺騙他人,無論印章是否屬于實際存在的公司,只要行為產生了社會危害,便可能構成犯罪。
因此,我們可以看到,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偽造公司印章罪的界定需要綜合考慮多重因素,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意圖、行為的具體內容以及所產生的社會后果。不能因為偽造的公司印章屬于不存在的公司就輕視其法律后果。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
葉斌 律師 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
截至2023年,葉斌律師已執業15年,一直專注于刑事辯護與研究,法學理論功底深厚,法律實務和訴訟技巧嫻熟,在詐騙犯罪、新型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等刑事領域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已成功辦理400多件取保、緩刑、無罪、罪輕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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