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9月2日,一名年輕的按摩女被帶到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地區(今玉林市)北流市大風門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她死活不承認自己從事了非法活動,派出所見她嘴硬,于是就把她銬在了辦公室長條木椅上,決定第二天再審,沒想到第二天早晨,該按摩女的尸體在派出所樓下被發現。
后經當地法醫檢驗,該女是因為想從派出所逃跑,于是從窗戶掉下,不想身亡,系自己跳樓摔死。
此案本來就這樣結束了,也沒什么意見。
可不久,此案卻再起風波,有人給玉林地區檢察分院寫了一封舉報信,說該女之死不是墜樓而亡,而是是警察刑訊逼供所致。
這一下可掀起了軒然大波,該按摩女的死因一時撲朔迷離。
從此時開始,一直到1998年4月,近三年間,該案反反復復,前后經過多次鑒定,2名民警被拘捕,但該女死因一直不能確定。
最終,當地有關部門找來了一名老法醫,沒想到老法醫一眼就看出了端倪,按摩女的死因也很快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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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位置
一、按摩女離奇死在派出所
1995年,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地區北流市公安機關掀起了一場“掃黃”行動,每到晚間,北流市市區的街頭都會出現很多的治安員巡邏。
1995年9月2日晚,這天是星期六,治安員照常工作,在大街小巷上巡邏。
晚11點左右,治安員發現一名穿著簡單的年輕女子和一名年輕男子從一個發廊里相擁而出,有說有笑,態度曖昧。
治安員當即走了過去,攔住了二人的去路,亮明身份以后,二人先是略顯一驚,隨即又說二人是男女朋友關系。
但當治安員問他們的基本情況時,他們互相都不知道對方的姓名和一些基本情況。
治安員明顯看出二人在說謊,于是就把他們帶到了附近的大風門派出所。
經審問,該女名叫鄭璋,26歲,湖北省公安縣南平鎮人。
六年前她因羨慕同鄉姐妹南下掙得很多錢,獨自從家出走,由老鄉介紹在深圳的一個發廊打工。
而實際上,她干的是賣身的行當。
頭幾年這些錢還好掙,后來風聲緊,生意不好做了。
去年她來到北流市一個發廊打工,以為這個小一點的城市大概好掙錢,但沒想到來了一年多,沒掙多少錢,因為正趕上公安機關“掃黃”。
三年前,她就曾因賣淫坐過監獄。
但不管怎么審,鄭璋就是死活不承認自己和該男子有違法行為。
因為她知道,如果被認定是賣淫,肯定要罰一筆錢,所以她拿定主意就是不承認,看警察怎么辦。而隔屋的男人也不承認當晚有違法行為。
眼看時間已經過了夜12點了,所長見她死不承認,就不再審了,決定第二天再審。
于是,男子被押到了一樓監倉關押,鄭璋則被用手銬扣在辦公室長條木椅上。
之后,民警鎖上房門回屋休息去了。
早上六點多,派出所門外一片嘈雜聲:“有人死了!有人死了!”
所長和其他幾位民警趕緊爬起來跑了出去。
只見派出所大門側面、欣欣雜貨鋪門口的雨篷下,有一具尸體。
所長跑過去一看,正是昨晚審的那個按摩女鄭璋。
她仰臥在那里,右手彎曲著放在右胸,左手搭在左下腹,左褲腳縮至膝部,右褲腳縮于小腿中段,腳穿肉色尼龍絲襪。
所長馬上命令保護現場,并通知了北流市公安局。
不一會兒,警車呼嘯而至,市公安局、檢察院的領導與偵技人員到達現場。
經過現場勘查,幾個偵查員聚集在一起碰了碰情況,認為鄭璋是半夜逃跑時墜樓身亡。昨晚審訊鄭璋的那間辦公室,屋外走廊盡頭是一個平臺,它實際上是樓下欣欣雜貨鋪的屋頂。
當晚樓內安靜后,鄭璋見無人看管,又發現這副手銬的一個環是壞的,尋思三十六計走為上,只要警察抓不著就不用罰款了。
她發現了這個通向外面的平臺,她爬到上面,但不敢跳下去。平臺離地面有四米多。
平臺下面有一個雨篷,是雜貨鋪用來擴充鋪面向外延伸的。
鄭璋從平臺跳到雨篷上,在傾斜的雨篷上站立不穩,掉下去摔死了。
很快,法醫對尸體進行了解剖檢驗。
發現死者身體其他部位沒有損傷,右鼻孔、左耳道有血跡,剃去頭發后,致命的損傷暴露出來,十分可怕,后腦勺頭皮下分別有一個大血腫。
法醫用解剖刀在這個地方切開,發現左顱骨骨折,骨折自左枕部人字縫處前下方行走止于左顱中窩,長為九厘米,左顳部處(太陽穴)骨折線寬零點一五厘米,其余無骨折。
這說明死者頭部受到了很大沖擊力。
經推斷,鄭璋大概死于凌晨四五點鐘。
當天,北流市公安局主檢法醫師出具了鄭璋案的鑒定報告:“根據檢驗所見,死者的死因系顱腦損傷致死,據外輕內重的特點及骨折線形態,符合從高處跌落,頭部與接觸面較大的鈍性物體作用。根據顱腦損傷的程度,分析死者在跌落后尚有一定的存活時間,有爬起、移動、再次跌倒的可能性。”
至此,鄭璋之案即告結束。
誰知相隔未久,卻突起風波。
有人給玉林地區檢察分院法紀科寫了一封舉報信,說鄭璋之死不是墜樓而亡,而是另有原因:是警察刑訊逼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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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因撲朔迷離
法紀科接到舉報信后,異常重視,立即委托該院法醫對鄭璋重新進行尸檢復核,并要求對鄭璋的死亡原因和致死方式進行鑒定。
檢察分院經過檢驗,認為鄭璋是從一定高度跌落,造成顱腦嚴重損傷死亡的。
也就是說,檢察分院認可了鄭璋是自己摔死的結論。
但是,舉報信舉報派出所民警有刑訊逼供的陰影,仍然沒有在法紀科散去。
檢察分院辦案人員向自治區檢察院作了匯報。
很快,自治區檢察院派專人來到北流市指導辦案。
檢察院的辦案人員經過近一年的調查,認為鄭璋在高墜之前曾經被人掀著頭發猛烈撞墻。
他們竟找到十多位證人證明鄭璋之死與大風門派出所所長及民警刑訊逼供有關。
鑒于此,1996年6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與玉林地區檢察分院的法醫對鄭璋的尸體進行復核檢驗,得出的結論是:鄭璋是因顱腦外傷致死。
但這次鑒定沒有涉及死者是摔死還是撞墻而死這個實質問題。
于是這個案子復雜起來。
此時,北流市公安局也向自治區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遞交了《關于鄭璋死亡一事情況的報告》。
報告中,用各種數據與事實證明鄭璋之死是從一定高度跌落造成的,公安民警沒有刑訊逼供行為。
同時,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也派出由全省最好的法醫組成的專家組,于七月十五日再次對鄭璋的尸體做了認真、細致的檢驗,經過多次商討研究,仍然得出與第一次相同的結論。
就在廣西省公安廳組織專家做復核檢驗時,7月23日,正在工作中的大風門派出所所長和民警小楊突然被逮捕。
此事在北流市引起轟動,老百姓和新聞媒體開始關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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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醫專家陳世賢
三、第一現場到底在哪里?老法醫一眼看出真相
四次法醫鑒定,卻是兩次相同兩次不同。
四次法醫鑒定的分歧主要在于:死者的第一現場在哪兒?為什么鄭璋只有頭上受到損傷,而全身卻沒有受傷?鄭璋是從樓上墜落死亡還是其他因素致死?她是一次受傷還是兩次受傷?等等。
其中“第一現場”可以說是最關鍵的問題,解決了它,其他問題就能迎刃而解。
究竟哪里是第一現場?
關于這個問題,卻有不同的看法。
1、有人認為是在發現死者尸體的地方,有人認為是在二樓審訊室。
檢察院找到四個證人,證實在辦公室里看到有警察用水潑鄭璋,抓著鄭璋的頭發使勁撞墻等,造成鄭璋重傷而死亡。
2、有人看見有兩個人把鄭璋從派出所里抬出來放在雨篷之下。
3、有人認為鄭璋是在逃跑時從雨篷上墜落死亡的。
鄭璋的損傷主要集中在頭部,其中太陽穴處骨折,而后腦勺卻沒有骨折。
檢察院據此認為,鄭璋頭部受到了兩次損傷:即兩次撞墻,否則她的頭顱不應該出現這樣的損傷。
如果按照檢察院的推理,那么,第一現場就應該在二樓審訊室。
案件一時又陷入到了激烈的爭執當中。
鑒于此,省公安廳決定去北京請我國首席大法醫陳世賢教授出面幫助。
陳世賢是一名老法醫,并且是我國法醫界的權威,他從1954年開始從事法醫工作,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公安部特聘刑偵專家。
在陳世賢的辦公室里,他翻看了卷宗材料和尸體照片,然后一眼就看出了端倪,他認為,第一現場應該是在發現尸體的地方。原因有以下幾點:
1,死者頭向右斜,鼻血流向右側,左耳血流向后面,死者由于頭部受傷而造成耳鼻流血,其流血的形跡表示受傷后出血的位置,這說明尸體沒有移動過。
2,死者顱底骨折,有腦脊液混合的血跡不易凝固,因此,傷后血液很快流出,如果二樓是第一現場,那么,在移尸過程中會有血液滴落在路上,但是在二樓審訊室及過道、樓梯上均沒有發現血跡。
3,二樓審訊室沒有發現水潑過的濕痕,顯然,所謂有人看見警察向鄭璋潑水的證據是不成立的。
4,對于“四個證人同時在不同方向看見辦公室里發生的刑訊逼供的事情”,是不合情理的。時值半夜,就正好有四個人在四個方位看見了辦公室里的情形嗎?
5、死者衣著整齊,顯然沒有移尸跡象
綜上所述,陳世賢斷定,第一現場就在雨篷下面,而不是派出所內。
而與此同時,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檢察院,也委托了最高人民檢察院來作鑒定。
但最高人民檢察院給出的意見卻恰好相反,幾位法醫專家認為,死者頭部兩處損傷相對獨立,系分別形成,因此,尸體的損傷不具備高墜傷的特征;結合尸體所處現場水泥地面較為粗糙,認為不能認定死者頭部損傷系高墜所致。
11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得出結論:鄭璋系由于頭部撞擊較大平面的鈍性物體造成顱腦損傷死亡。
他們解釋“較大平面的鈍性物體”就是墻壁和地面。
一個高空墜亡,一個撞墻而死,都是權威的意見,此時,此案的辯論規格越來越高,已從市、省到了中央,這場大戰引起了公檢法及傳媒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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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賢
四、老法醫兩度出庭辯論,案情越來越明朗
1997年5月15日,作為鑒定人,陳世賢收到廣西玉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要求其出庭作證。
5月28日,陳世賢到達北流市,他首先來到了現場——雨蓬下面,這是一個爭論的要點,因為當他做出這里是第一現場的意見后,就有很多人反對。
反對的理由是,雨蓬完好無損,如果死者從上面墜下,死者肯定會順著雨蓬滑下來,然后摔在雨棚外面,但現在在雨蓬完好無損的情況下,死者卻在雨蓬底下,這不是說明死者是被人抬到雨篷之下的嗎?
反對的人意思很明白,死者就是撞墻而死的,這也就意味著大風門派出所刑訊逼供同意。
而這一說法讓北流市公安局非常氣憤,在接陳世賢的時候,北流市公安局局長就向他氣憤地抱怨說:“再傻的人把人弄死了,也不會扔到公安局門口,這是常人都能理解的道理。”
在現場,陳世賢發現雨篷是一面靠著雜貨鋪西墻,一面靠電線桿子和一根竹竿撐著,其中墻壁、電線桿這三點固定不動,只有這根竹竿是可以活動的了,雨篷就是一塊平坦的大塑料布,有一定的柔韌性。雨篷是東高西低,形成一個斜坡。
陳世賢把目光集中到了那根竹竿上,面對死者為什么會出現在雨蓬底下這個問題,他很快有了結論,那就是死者墜落到雨蓬上面以后,雨蓬受到重力,竹竿被壓彎,但沒有折斷,當死者墜地以后,由于彈性,竹竿迅速上彈,又恢復了原位,這才導致死者躺在雨蓬底下。
陳世賢的話讓眾人如夢方醒,這個問題一直沒人發現。
5月29日上午,陳世賢出庭。
在法庭上,他說了幾點意見駁斥撞墻一說:
1、死者頭部兩處出血和顱骨骨折是受到巨大暴力沖擊下一次造成的。
2、頭部受力達四百至八百公斤才能造成破裂,這樣巨大的暴力,在沒有多少空間可以加速度的情況下,抓住死者頭發在很近的距離撞墻,是達不到這么大的能量的。
3、后腦勺出血位置相對于撞墻造成的損傷位置偏高,而墜落可以造成任何部位的損傷。
4、如果抓著頭發撞墻,頭發應該凌亂,在頭發被抓起的部位應該有頭皮損傷、出血、頭發脫落等現象,但在死者頭部沒有發現。
5、如果鄭璋真的是在辦公室里造成了顱腦損傷、顱底骨折,那么她從二樓到一樓再到門外店鋪前的途中應該有血跡滴落,死者頭面部血不會只向一個方向流淌。如果經過這樣的挪動,在案發現場,仰臥在地的鄭璋是頭略向右歪斜,鼻部出血向右流,左耳出血向后流,這說明血流的是一個方向,沒見到其他血流方向。
6、死者的一雙黑色皮鞋拋到雨篷外面,鞋里無污泥沾附,死者所穿的肉色絲襪底部卻有污泥。這是因為死者外逃所經過的走廊一側房間內住著兩位民警,鄭璋怕被別人發現,就手提皮鞋,穿著襪子走路。由于前一天下了小雨,陽臺上有一層黑色的污泥,這和鄭璋襪上沾的一致。
因此,陳世賢認為鄭璋是意外墜落死亡,而不是刑訊逼供致死。
而面對公訴人提出有證人看見有兩個人抬著鄭璋出來,一個人抬著雙腳,一個人抱著頭這個問題,陳世賢直言不可能,他的理由是:人死后早期尸體是軟的,人的腦袋是耷拉著的,只能用兩只手抬著死者腋窩的位置,不可能抬死者的頭部。
經過一番唇槍舌劍,在下午三點,法庭宣告控辯雙方對質調查告一段落。
三個月后,被玉林地區檢察分院指控刑訊逼供致人死亡的兩位民警無罪釋放。
玉林地區檢察分院不服,他們認為“死者如果是高墜而下,應該是多處損傷。可實際是只有顱骨一處損傷。這說明尸體是被抬下來的。”,于是在法定期限內向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1997年12月27日,陳世賢再次出庭作證。
高墜損傷應該是多發性的,除了頭部有損傷外,其他部位也會有損傷,而一般情況是多處受損,并且法醫書上也是這樣說的的。
但面對此案,陳世賢卻依然有著自己的見解。
面對公訴方提出的“高墜應該有尸體損傷,為何鄭璋身上只有一處受傷?”這一尖銳問題,陳世賢不慌不忙地解釋說:一般中國人平均身高在一米七左右,站立摔倒時,頭部受到的沖擊力可達一千至一千五百公斤,已有大量數據統計說明,摔倒可以造成頭部嚴重骨折。1984年日本法醫學會課題調查委員會在《墜落死解剖檢驗案例調查》中對不同高度墜落時骨折和臟器損傷分布情況作過說明,并得出結論,低處墜落完全能造成頭部嚴重損傷。也就是說,高墜損傷在有的時候只有一處損傷。
公訴方無言以對。
最終,法院采納了陳世賢的說法。
1998年年4月14日,廣西高院根據陳世賢的法醫鑒定結論,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鄭璋為意外墜樓死亡,涉嫌逮捕人員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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