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快餐商家找到我們,店里的收銀二維碼被掉包了,一整天的營業額幾千塊都沒了,對方能不能構成犯罪?自己能不能去派出所報案抓他?如果構成犯罪會判幾年?經過我們的詳細分析,給到了商家一個確切的答案。那么,偷換商家二維碼,到底會構成什么犯罪呢?本文將會從以下幾個角度分析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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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偷換二維碼為什么不構成盜竊罪。盜竊罪的犯罪構成,應當是違反他人的意志,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人占有。而在偷換二維碼案中,其一,就快餐商家所出售的快餐,商家并不是違心地將快餐轉移給客人享用,不存在“違背意志”的構成要件,其二,就快餐款而言,顧客將該餐款轉移通過掃碼直接轉移給行為人(偷換人),雖然該行為必然違反商家意志,但商家從未占有過該快餐款,且該快餐款并不是實際財物,而是支付軟件內的一個數字——實質上是針對銀行的債權。在實務中,大量判決直接將快餐款在支付后擬制為商家所占有,并再次由商家轉移為行為人(偷換人)占有,并基于商家無處分意識,直接將該案定為盜竊罪。實際上,這種事實擬制是需要斟酌的,因為商家從來沒有占有過快餐款。
第二,偷換二維碼符合詐騙罪(三角詐騙)的基本構造。在偷換二維碼案件中,三角詐騙的構造為:行為人(偷換人)實施欺騙行為→受騙人(客人)產生認識錯誤→受騙者(客人)基于認識錯誤處分自己財物→行為人(偷換人)獲得財產→被害人(商家)遭受損失。這種情況即受騙者處分自己的財產導致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是符合詐騙罪的基本構造的,與傳統詐騙唯一的區別是受騙人與受害人并非同一人。但如果將這種情況類推到盜竊,“被盜人和受害人并非同一人”,就難以理解了。
第三,將偷換二維碼認定為詐騙,存在理論與事實上的妥當性。通過對比盜竊罪與詐騙罪的犯罪結構,很明確的是,偷換二維碼案明顯缺乏“違背他人意志”與“轉移他人占有”中“他人”同為一人的要件,但就上述分析與結論,既滿足詐騙罪中受騙人具有處分權限的要求,也滿足了將商戶作為被害人的要求;既全面評價了案件事實,也沒有對案件事實重復評價,既實現了對法益的保護,也恰當地評價了偷換二維碼這種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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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偷換商家二維碼構成詐騙罪是不存在疑問的,但是對于這種行為如何量刑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詐騙幾千元可以判處有期徒刑3年以下、管制或者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商家朋友們遇到這種事情,一定要及時報警,通過刑事程序強有力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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