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一男子張某系工地上辛勤工作的小包工頭,一直以來都承擔著為工人們提供工作機會的責任。一天,張某發現原來的處理方式可能無法應對工傷事故帶來的賠償問題。這使得張某深感擔憂,因為一旦工人受傷,張某負責工地項目掙的錢,甚至可能不夠賠償工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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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一困境,張某于是向保險公司咨詢了解決方案。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向張某推薦了一款當下非常熱門的保險產品,聲稱這款產品專為保護像他們這樣的包工頭而設計。該保險不同于一般的團醫險,直接賠付給受傷工人。這種雇主責任險,雇主賠付工人后,可以直接找到保險公司理賠。
張某隨后對這款保險產生了濃厚興趣,并決定花1千多元購買該保險。第一年,工地上平安無事,沒有任何事故發生。然而,到了第二年,張某心想,第一年安全,并不代表以后安全,于是,張某繼續投保。不久后,張某負責承辦的項目下一名工人不幸受傷了。
案發當時,工人坐在車里操作挖土機,本來一切正常,可是突然之間,挖土機與車輛之間的連接泵斷裂了,工人沒有預料到這一情況,像被端了一下似的,結果導致腰椎壓縮性骨折,隨后被緊急送往醫院。
張某直接賠付了工人18萬元,隨后趕緊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然而,保險公司卻以保險單中的特殊條款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認為,事故發生在渣土卸貨過程中,根據條款約定,如果在卸貨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是不理賠的。
張某感到非常氣憤和無奈,表示自己不清楚該條款,而且字體太小,需要放大鏡才能看見。
第二,自己已經全部賠償受傷工人18萬元,自己吃點虧,你們賠付15萬也行,這事情就了結了。保險公司不同意張某的意見。
張某隨后委托了我們律師團隊去起訴。在庭審的時候,我們律師發表了如下幾點意見:
首先,保險公司合同里面有一個特殊條款的,叫24小時擴展責任條款,該條款約定臨時停車,如果是因為工作原因發生了意外,這種情況也是理賠的,我們認為案涉情形屬于這種情況。
保險公司表示:他們的保險單中有明確的約定,說在中途或者終點裝卸貨物以及與運輸無關的事物,保險公司不需要理賠。
隨后,我們團隊律師反駁道,這個條款中用了“以及”兩個字,說明前面和后面要做同類解釋。裝卸貨物受傷,得是和運輸無關。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也就是說,事故發生的時候,我們是不能在車里的,而是在外邊裝搬貨。不小心出了事故,貨把人給砸了,這種情況下才屬于拒賠的范圍。
但是,案涉事故發生的時候,我們人是在車里坐著的,車也沒有熄火車,而是車輛在自動卸渣土過程中,因為車輛本身出現了失誤,發生了意外,故應當屬于理賠范圍。
其次,現在雙方對保險單的條款理解有歧義嗎?根據民法典第498條,以及保險法第30條的相關規定,需要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第三,我們認為這是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一個條款,保險公司必須要以足以引起我方注意的一個方式做出提示。且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向我們明確說明特別約定的內容。保險公司這些沒有做,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不利的結果,即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保險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支持了我方的訴求,判決保險公司賠付我方18萬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于是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判決正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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