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濟南,一天下午,一男子程某突然走進入飯店,男子醉醺醺的,并要求飯店老板范某找膏藥貼,說自己在飯店門口摔倒了。老板范某隨后給了他膏藥后。沒想到第二天,程某再次來到飯店,聲稱因飯店門口臺階濕滑導致他摔傷,要求飯店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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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認為:飯店在打掃衛生時用濕拖把拖地,導致臺階濕滑,進而導致自己摔傷,故飯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飯店老板范某認為:程某的行為屬于碰瓷行為,因為程某當天并非來飯店就餐,而是在門口故意摔倒。此外,案發當天天氣寒冷,程某拿膏藥后給他,也并未表現出明顯不適,現在卻要求賠償,實在不可信。
問:雙方各執一詞,律師你如何評價此事?
律師:飯店作為經營者,有義務確保經營場所的安全,履行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問:程某要求賠償的經濟損失有沒有法律依據?
律師:侵權行為人如果給他人造成了侵害,其需要承擔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飯店應承擔程某受傷的賠償責任。
飯店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原判,認為飯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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