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中衛,一個寒冷冬日,馬某和朱某簽訂了一份《二手車汽車交易合同》,約定馬某將一輛某某牌小型轎車以128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朱某,并對過戶和違約等事宜進行了詳細約定。(來源:寧夏某法院)
合同簽訂后不久,朱某選擇了車輛貸款方式向馬某支付了部分車款,購車的夢想因此變得更加真實。然而,命運似乎并不總是如人所愿。就在合同生效的那一刻,朱某突然遭遇了一場金融危機,納入了征信黑名單,無法再繼續辦理剩余的貸款。情急之下,朱某與馬某商議將車輛過戶至某某公司名下,并以該公司名義辦理貸款。
然而,事情并沒有就此結束。朱某留下了一份欠條,內容清晰明了地寫著:今欠馬某車款18500元整。看似只是一張單純的紙片,卻象征著朱某因財務困難而無法一次性支付車款的窘境。隨后的日子里,朱某盡量還款,陸續支付了14500元,但剩余的4,000元未能如期付清。
之后,馬某不愿再被拖延,將朱某告上了法庭,希望法律能為自己做主,要求朱某支付剩余的車款4000元。
朱某則對馬某提起訴訟的行為表示不滿。朱某辯稱:
1、自己已經超出雙方約定的128,000元購車款,提供了多種支付方式及金額的證據。
2、更重要的是,朱某通過獨立第三方進行了車輛檢查后發現該車輛實際上是一輛事故車,存在巨大安全隱患。
3、朱某指責馬某在整個交易過程中從未向自己透露過這一情況,認為馬某的行為屬于欺詐,并要求退還購車款并進行三倍賠償,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馬某堅稱:
1、涉案車輛的過戶至某某公司名下是因為朱某無法辦理貸款的緣故。馬某提供了對應的欠條和已支付款項的證據,認為朱某聲稱貸款本金為132535元并非真實,實際付款僅為105500元。
2、朱某提到涉案車輛為事故車,但朱某未能提供權威的鑒定報告來證實這一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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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評價此事的?廣州律師吳國雄評析道:
1、民法典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價款。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合同如是真實意思表示,則合同合法有效。
換言之,馬某和朱某簽訂的《二手車汽車交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體現,合同內容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具備法律效力。馬某依約將車輛交付給了朱某,并要求朱某按照約定支付剩余的車款4000元。
2、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本案中,朱某指出涉案車輛是一輛事故車,并稱馬某在交易過程中沒有向其披露這一情況。如賣方存在欺詐情況,馬某應退還購車款,并按照買方朱某損失的3倍進行賠償。但本案朱某免費游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車輛存在事故。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合同約定車輛的價格確實是128000元,并且朱某未能提供權威的鑒定報告來證明車輛的事故情況。同時,朱某所支付的金額并未超過合同約定的車款金額,因此馬某有權要求朱某支付剩余的4000元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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