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一男子李某一天晚上9時許,在路上漫步,之后,其一個小女孩的身影引起了他的注意。接著,李某持刀將放學回家的女學生馬某(未滿十四周歲)挾持至附近的紡織廠家屬院,隨后李某對其進行了強制猥褻。
李某隨后恐嚇馬某,不能將此事告訴其它任何人。馬某隨后哭泣著跑回家。李某之后也迅速逃離現場。
事后的一天晚上10時許,李某以同樣的方式將回家路過某酒店附近的李女士挾持至附近的人跡較小的角落,并進行了搶劫和“打樁”行為。
案發當時,李某強迫李女士脫下衣服,隨后將其“樁柱”插入李某“后樁口”,對李某實施“打樁”,完事后,李某搶走李女士的金項鏈和現金。
不久后,李女士和馬某均到警方處報警,警方隨后介入,李某不久后涉嫌犯罪因被檢方起訴到法院。
有網友認為:對李某的犯罪行為,感到強烈譴責和憤怒,要求對其嚴懲不貸。嚴重侵犯他人身體和財產權利的罪行,應該以最嚴厲的刑罰加以懲處。
也有網認為:應當對李某處以死刑,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
也有網友認為:要完善法律和加強社會預防意識。雖然法律已經對此類罪行有明確的懲罰規定,但應進一步加強對性犯罪的預防、教育和宣傳,同時完善相關立法,以保障婦女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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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法律上是如何適用的?廣州律師吳國雄評析道:
1、男子李某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構成強制猥褻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
具體到本案中,李某對放學回家的女學生馬某挾持至附近的紡織廠家屬院,隨后對馬某進行了性騷擾行為,李某涉嫌強制猥褻婦女罪。
2、男子李某涉嫌搶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罪主要是打擊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中,李某搶劫了李女士的金項鏈和現金,根據我國刑法第263條規定,搶劫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為,李某涉嫌搶劫罪。
3、男子李某涉嫌強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主要打擊那些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性交,或者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中,李某李女士的行為描述,根據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強奸是指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李某涉嫌強奸罪。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李某的行為,涉嫌多項嚴重犯罪罪行,隨后法院判決李某犯強奸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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