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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蘭某于2022年6月13日入職被申請人公司,在大興區某工程項目擔任保安,雙方有簽訂勞動合同并約定基本工資2400元,被申請人公司未給蘭某繳納工傷保險。2022年6月20日凌晨,蘭某在值班室昏迷之后經搶救無效死亡。工傷認定決定書載明“調查核實情況如下:2022年6月20日,蘭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經診斷為:腦干出血死亡。蘭某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下方加蓋有北京市豐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專用章。
因被申請人公司未給蘭某繳納社會保險,其無法享受工亡待遇。蘭某之子替父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公司:1、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48240元;2、支付喪葬補助金72888元;3、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被申請人主張2022年6月20日非蘭某當班日,其公司對工傷認定決定有異議并申請了行政復議。
中恒信律師意見
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丁磊律師代理申請人進行了勞動仲裁并發表代理意見:勞動者遭受工傷應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被申請人公司雖主張其公司已就蘭某工傷認定決定提起行政復議,但其公司該行為不影響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2021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7412元。2021年 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計發基數核定工傷保險待遇的,以11082元/月作為計發基數。
判決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勞動仲裁裁決:一、被申請人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九十四萬八千二百四十元;二、被申請人公司支付喪葬補助金六萬六千四百九十二元;三、駁回蘭某之子的其他仲裁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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