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等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項目中,安置房大多是國有土地上的商品房。相較于被拆遷人原來的住房,房屋價值貴了可不是一星半點。而如果被拆遷房屋院落的面積小,安置房的面積大,被拆遷人不僅安置補償款沒有剩余,還要倒貼一筆不小的費用來購買安置房。由于本身資金問題,更有部分被拆遷人無力補足安置房差價。中恒信律師事務所要提醒大家,遇到這種情況,以下三點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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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差價過大,說明房屋價值評估階段出現了問題。
城中村房屋已臨近城市邊緣,甚至已被發展起來的城市圈所包圍,即便其土地性質仍為集體所有,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也不會太低。如果人為將地的價值略去不估,只單純考慮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值,這樣評估出來二者的差價當然會被拉得很大。
故此,被拆遷人要重點參與、監督宅基地上房屋的調查登記和評估環節,確保其數據、方法客觀準確,不至于被從技術層面上壓低價值。如有疑問,要及時向入戶人員提出,并可通過對評估報告申請復核、專家委員會鑒定等渠道進行救濟。
第二,安置房建得面積過大,本身就不符合實際情況。
拆遷安置房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房樓盤,具有明確的保障性,且在自由交易、辦理過戶手續等方面多有限制。在這種情況下,拆遷安置房的戶型本身就不宜建得過大,或者有幾檔戶型面積可供被拆遷人根據需要去選擇。如果相關安置房戶型、套內面積數據在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手冊中已經披露,被拆遷人可明確要求開發商、拆遷辦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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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即使補不起差價,也要保障被拆遷人有房可住。
如果個別被拆遷戶確實付不起面積差價,也有以下原則需要在處置時遵循:
(1)必須保障“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保證被拆遷人“戶有所居”,說白了就是得有地方住。
(2)對原有房屋面積過小的住房困難戶,拆遷政策應當給予適度補貼或者補助,以保障其在安置時擁有必要的房屋面積。這方面的信息被拆遷人可直接向村委會、開發商或者鄉鎮街道等咨詢。
(3)被拆遷人自愿的,可選擇領取貨幣補償,這樣可最簡單的規避掉付差價的問題。但這一選擇必須基于被拆遷人的自愿,而非遭任何強制。任何限制、剝奪被拆遷人補償方式選擇權的方案,都注定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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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不應當存在哪個項目是被拆遷人住不起安置房,只能選擇貨幣補償的。這點大家牢牢記住,在遇到此類糾紛時盡早咨詢專業律師,問題一定是能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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