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進行土地征收,大部分都是為了滿足公共利益需要或國家建設需求。而談及征收,就一定要有征地和拆遷的相關補償。征地拆遷環節中,房屋征收評估報告,是拆遷補償的重要依據。但是在征地拆遷實踐中,為了加快征收的進程,評估報告制作的程序并不規范,導致房屋評估的結果與實際情況有很大出入,會嚴重損害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如果被征收人不認可征收評估結果,還有途徑救濟嗎?今天,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給大家講講,不認可征收評估結果應該如何進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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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講,征收主管部門在實施征收時,應當提前告知被征收人享有選定評估機構的權利,在評估機構無法協商一致選定的情況下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但是房屋機構選擇的權利始終在被征收人這一方。其次,評估機構在經過征收部門的委托、實地勘探、調查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后,按照法律規定及行業規范的要求對被征收房屋作出價格評估,并出具正式的房屋評估報告給被征收人,并告知被征收人對于評估報告及結果不滿意時尋求救濟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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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征收人不認可征收評估結果,一般來講,我們可以采取以下兩個步驟進行救濟:
一、在被征收人收到評估報告時
先要核對房屋的基本信息以及房屋內裝修裝飾信息是否和實際情況一致,是否存在缺項漏項。之后還要對于房屋評估報告必須按照《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要求進行評估,從評估的啟動、實地勘探、分析等等程序后,方能作出評估報告。
這個時候,被征收人如對于評估報告和結果不認可,可以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書面的形式申請復核評估。
二、復核評估申請提交后
如果對復核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被征收人應當在收到復核評估結果之日起十日內申請當地的評估專家委員會對復核評估結果進行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在收到鑒定申請十日內應當出具書面鑒定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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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房屋時,作出的評估報告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告知被征收人享有的權利。被征收人對于評估報告和結果不認可的,應當及時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評估結果仍有異議的,應當及時申請專家進行鑒定,或是及時委托律師,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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