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法律科普 | 被執行人串通他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例如,在人民法院具有執行內容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今天的內容,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從被執行人串通他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來給大家講講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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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本意是處罰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執行義務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亦明確規定: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有執行能力”的時間應從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后起算。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維護的是生效裁判所代表的權威性,以確保司法秩序正常運行。執行義務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判決、裁定后,就視為已經知曉自己的權利義務。在判決、裁定生效后,無論是否進入執行程序或者是否收到執行通知書,均應當按照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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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規定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五種情形,其中第(五)項規定了“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為此,《司法解釋》第二條又明確了司法實踐中的八種情況屬于《立法解釋》中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二)項規定: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屬于“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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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被執行人串通他人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行為,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第三人因協助被執行人轉移、隱匿財產,應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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