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遷進程中,征收方為了順利、圓滿完成征收任務,采取的手段可謂層出不窮。而斷水、斷電、停止供天然氣、供暖,就是征收方迫使被征收人主動搬離房屋的常用手段之一。如果是行政機關或政府部門因征收事宜要求供電、水、氣、暖公司實施的斷電、斷水、斷氣、斷暖行為,被征收人應該采取哪些方式進行救濟呢?今天的內容,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就給大家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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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第四條規定:“對采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野蠻手段逼迫搬遷,以及采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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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可以通過一下幾種方式進行救濟。
首先,被征收人應當及時報警處理,要求警方對該情況調查處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有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權利。
其次,被征收人也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主管部門書面申請查處,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主管部門履行查處職責,責令有關部門恢復供水、供電。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或房屋征收部門有權對房屋征收過程中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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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被征收人也可以對該政府部門提起行政訴訟。政府部門對被征收人實施了斷電斷水斷氣斷暖行為,本質上是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是具體行政行為,受到《行政強制法》等其他法律、法規的約束。也就是說,在具體實施斷電斷水斷氣斷暖行為之前,應當向被征收人作出書面催告、聽取其申辯,然后再依法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書并送達給行被征收人,如果政府部門違反了上述法定程序,被征收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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