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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圖片是我常用的一張配圖,孤獨的站在巖石上,冷眼看著這個顛倒的世界。
今天是周日,本來想休息一下,就不寫文章了,但看了一條新聞,還是忍不住要說幾句。
媒體是這么報道的,近日,四川宜賓公安破獲一起非法捕魚案件,據悉該男子在自家魚塘電魚,并視頻炫耀被網友舉報,隨后宜賓公安就把電魚的小伙子給抓了罰款500元。這事被宜賓公安當成正面宣傳案例,拍了小視頻放在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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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的魚塘各種手續齊全,事發當天,小伙突發奇想,他去網上買了一個電魚的電網設備,然后將機頭放入水中,在魚塘里電魚。他以為是自家魚塘,隨便怎么弄都可以,后來出于炫耀心理,他拍了視頻發網上。
為什么被警方處罰,警方說:你的問題不是捕魚塘里的魚,而是非法使用電網設備,如果你沒有使用電網設備,你自己的魚塘,想怎么抓怎么抓!
這個視頻出來后,引發了網友的熱議。
網友們現在是天天纏著宜賓公安咨詢問題希望能被普法,問的問題也是千奇百怪:
請問:我現在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廚師證,我天天自己做飯吃,如果現在去自首可不可以寬大處理?
請問:我朋友來我家玩電腦,可是我沒有營業執照,我這種需要罰多少錢?
請問:我摔了一跤流血了,買了個創可貼自己貼的,會不會被判非法行醫和非法使用醫療器械?
請問:朋友來我家吃飯,沒有給錢 但是給我帶了兩盒煙,這算不算違法經營?
請問:我爸上次給了我一耳光,你們能把我爸抓走嗎,他屬不屬于故意傷害?
請問:我走在路上鞋底進沙子了, 我到家以后才把沙子倒出來,算不算非法采礦?
請問:我現在想解大手了,可是沒有排污證,怎么辦,在線等,挺急的。
請問:我在家用菜刀切菜了,這算不算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啊?
請問:我昨天買了兩條魚,可是廚房的設備漏電把魚給電死了,我需要去自首嗎?
請問:我家鑰匙丟了,我把門給踹開了,請問這算非法入侵嗎?
請問:我自己給了自己兩巴掌,請問這算故意傷害,還是算手指頭的聚眾斗毆?
請問:我在家天天算計爸媽弄零花錢,請問這算不算詐騙罪?
請問:我家魚缸的配件漏電,結果把魚電死了,我自首能不能少罰一點?
請問:我姐姐,姐夫去外國打工 了,他們的孩子讓我領回家了,這算不算拐賣人口?
請問:我家的雞在窩里下了一個蛋,我趁雞不注意的時候拿走了,這算入室盜竊嗎?
請問:宰殺自己家的雞鴨沒有屠室證,拍個黃瓜沒有涼菜證,這需要去自首嗎?
請問:我昨天偷了老婆包里的二十塊錢買了盒煙,算不算盜竊罪?
請問:我偷摸放了屁,屬不屬于違法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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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如此類的問題相當多,估計留言把公安們搞得哭笑不得,最終扛不住壓力把那條破獲電魚案的視頻給刪除了。
那么究竟在自家電魚違法嗎?
先看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制造、銷售、使用禁用的漁具。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專業律師的解讀是:本條規定的用意在于,保護漁業資源,防止使用電網捕魚而破壞生態環境,造成漁業資源枯竭,但自家魚塘屬于個人私有財產,和漁業資源沒有關聯性。
關于使用電網。比如電網是安裝在果樹或者院子周圍,靠近者即會被電到,可能會對他人的生命造成威脅,那么違反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未經批準違規使用電網,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但是電魚用的是蓄電池,變壓器,電網。這個電網和安裝在圍墻院落上的電網是一碼事?顯然不是。
在自家魚塘電魚,不會威脅到他人人身安全、給他人造成安全隱患,用違規使用電網來處罰,完全就是牽強附會。
專業律師指出:當事人如果認為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不合法,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行政復議,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
一個國家最神圣的東西是什么?
是法律。
法律條款的制定和解讀,必須是科學的、是人性的、是充滿良知的。
而不是充滿了某種無法描述的隨意性。
但是普天下之下所有法律條文的規定,都不可能包羅萬象到每一個行為的界定。
所以諸如英美國家實施判例法。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認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備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則性條款,法官在遇到具體案情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和法律條款的實質,作出具體的解釋和判定。
但無論成文法還是判例法,法律的底線是不逾越常識。
也就是說對法律條文的解讀,如果完全違背人們的基本常識,法律就成了整人的工具。就成了“說你有罪就有罪,說你無罪就無罪”
國家一再強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就是要讓每一個公民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
如何正確的運用法律,如何正確的執法,不僅僅是對我們法治的檢驗,也是對全民法律意識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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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過頭來,那么多普通網友和專業律師,都能發現這起處罰有問題,但為何當地卻認為自己做了一件值得宣傳的正能量事情呢?
我去搜索了一下關于“自家魚塘電魚被罰”的新聞,居然在過去的幾年,很多地方都發生過相同的事件,關鍵是還有一群媒體圍觀叫好,拍手稱快!
這令人感到深深的恐懼。
因為這類案例,拷問的不是如何專業解讀法律的問題。
拷問的是關于人性和良知的問題。
執法永遠應該站在正義和人性一邊。
作者:難得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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