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廣東廣州,發生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著實令人震驚。一女子曾某入職于一家文化娛樂公司,其職位是倉庫管理人員,可不曾想,因為女子曾某的貪念,隨后女子曾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原來,女子曾某入職于一家文化娛樂公司,其主要負責倉管員的一事。之后,女子曾某利用其負責公司倉庫管理的職務之便,隨后,通過秘密的方式,多次將公司存放在倉庫內的多瓶洋酒占為己有。
接著,女子在下班后,私下將盜取的上述洋酒銷贓給某便利店的張某,一共獲得賣洋酒的款項為67000元。
事后,公司在盤點貨物時,發現倉庫缺少了多瓶名貴的洋酒。公司隨后通過調閱倉庫入庫和出庫清單,以及查閱監控視頻,發現是女子曾某所為,隨后公司方面感到十分氣憤。
公司接著拿著監控視頻去報案,警方隨后將女子曾某抓獲歸案。女子曾某表示,自己已經將上述洋酒銷贓給某便利店的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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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評價案件中女子曾某的行為?
1、女子曾某涉嫌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注意,這里的數額較大,一般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60000元以上,就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如果行為人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業及其他單位財物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則也不能構成本罪,一般作為治安案件處理。
具體到本案中,女子曾某系公司的殘酷管理人員,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明顯超過6千元,其行為涉嫌職務侵占罪。
2、女子曾某是否存在自首等可以從寬處罰的情節?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量刑指導意見指出,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
具體到本案中,女子曾某系被抓歸案的,故不符合自首情節。
但,女子曾某在歸案后,其存在如實交代事情的始終,故女子曾某存在坦白情節,因此本律師認為曾某雖然不構成自首情節,但其符合坦白情節,因此,可以對曾某進行一定比例的從寬處罰。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女子曾某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元,同時責令曾某向被害單位退67000元。對于女子曾某作案工具用的手機給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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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吳國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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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小璐
復核:夏靖
來源:廣州律師吳國雄專欄
圖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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