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問題:
假定下列場景:掛靠人請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但是發包人和被掛靠人已經達成結算協議。
發包人答辯:發包人和被掛靠人已經達成結算協議,即使存在掛靠關系,也不影響施工合同與結算協議的效力,應當保護發包人的信賴利益,掛靠人無權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被掛靠人答辯:因發包人要求,根據實際工程量完成了工程結算;或者不認可掛靠人是實際施工人,被掛靠人是工程承包人,有權進行工程結算。
核心爭議焦點:發包人與被掛靠人的結算行為有無正當性,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掛靠人利益的情形,涉案工程是否應當重新結算。
裁判結果分為以下三個類型。
![]()
類型一:發包人不知道掛靠關系,發包人與被掛靠人結算有效,鑒于工程業已結算,掛靠人無權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245號裁定(許昌信諾置業有限公司、河南林九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規則:本案無證據證明信諾置業公司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屬合同時知道系牛某貴借用林九建設公司的名義與其簽訂合同,故信諾置業公司在簽訂上述合同時有理由相信承包人為林九建設公司,是善意的。本案應優先保護作為善意相對人的信諾置業公司的利益。信諾主張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屬合同有效,有法律依據。一二審判決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附屬合同無效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糾正。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576號判決(河南東方建設集團發展有限公司、河南亞星置業集團有限公司、黃某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規則:關于《黃崗寺嵩山路小區(安置五地塊)工程結算協議書》是否應確認無效。在掛靠情形下,被掛靠人是與發包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是與發包人結算工程價款的主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上加蓋了東方建設集團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印章,黃某國僅是作為委托代表人簽名,沒有證據證明亞星置業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明知黃某國借用東方建設集團資質。
案涉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并移交業主單位使用,東方建設集團作為被掛靠人已與發包人亞星置業公司簽訂工程結算協議書對工程價款進行了結算;黃某國作為掛靠人,要求由其再對工程價款進行結算,沒有法律依據。
黃某國主張東方建設集團與亞星置業公司惡意串通進行結算損害其利益證據不足,請求確認《黃崗寺嵩山路小區(安置五地塊)工程結算協議書》無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類型二:發包人知道掛靠人關系,結算行為不具備正當性,結算行為無效,根據鑒定意見重新結算。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95號判決(秦虓蓁、韋強、西安星火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晟元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規則:本案晟元建筑公司與秦某蓁等三人于2011年12月21日簽訂的《施工項目目標管理責任書》和2015年8月28日簽訂的《協議書》表明,秦某蓁等三人以晟元建筑公司項目部的名義對案涉工程自主施工、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晟元建筑公司除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費外,基本不參與具體施工,秦某蓁等三人是案涉工程的實際施工人。
2015年10月23日,在本案一審法院就《協議書》組織質證時,星火房地產公司已經知曉秦某蓁等三人與晟元建筑公司簽訂的《施工項目目標管理責任書》《協議書》內容,因此,至遲至該日,星火房地產公司應當明知秦某蓁等三人系案涉工程實際施工人,晟元建筑公司僅為名義承包人。
結合本案秦某蓁等三人在2013年12月26日即以實際施工人身份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星火房地產公司向其支付所欠付工程款,在晟元建筑公司對秦某蓁等三人系實際施工人不持異議情況下,星火房地產公司應當在實際施工人認可的情況下與晟元建筑公司結算。
但星火房地產公司于一審法院駁回起訴裁定尚未生效、訴訟程序尚未終結之時,在已經知曉一審法院委托鑒定確定的工程款為4649.195959萬元、且未通知秦某蓁等三人的情況下,與晟元建筑公司按照3927.439118萬元進行了結算,并共同確認所有工程款已結清。
綜合考慮上述情況,本院認為,星火房地產公司和晟元建筑公司該結算確定的工程總造價不能約束實際施工人秦某蓁等三人,不能據此認定星火房地產公司已結清案涉工程全部工程款,星火房地產公司仍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向實際施工人承擔付款責任。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361號判決(貴州華隆煤業有限公司、六枝工礦(集團)六十五工程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裁判規則:原判認定陳某等人系借用六十五公司資質,以六十五公司項目部的名義進行建設工程活動、是本案工程實際施工人并無不當。
本案中華隆煤業公司、六十五公司、陳某等四人對于案涉工程由六十五公司出借資質、實際由陳某等人施工事實明知,實質上華隆煤業公司與陳某等人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六十五公司與陳某等人《內部承包協議》亦屬無效。
本案中,華隆煤業公司作為發包方,應當承擔向陳某等四人支付工程價款的責任。華隆煤業公司上訴主張其已按照貴州仁信會計師事務所工程造價意見與六十五建筑公司結算,不應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事實依據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類型三:被掛靠人未經掛靠人同意與發包人結算,損害了掛靠人利益,應到賠償掛靠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典型案例: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申1800號裁定(北京天恒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北京北瑞達醫藥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規則:天恒建設集團明知張某強掛靠施工,也明知結算文件載明具體數額的情況下,未征得張某強同意與北瑞達公司就整體工程進行結算,損害了實際施工人的利益,天恒建設集團應當就放棄的部分工程款承擔責任。二審法院綜合考慮天恒建設集團與張某強之間的掛靠關系、工程造價鑒定結論以及張某強的舉證情況,確定的案涉工程造價以及天恒建設集團應向張某強支付的工程款數額,亦無不妥。二審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并結合相應證據所作判決,并無不當。
備注:
事實一:2015年,天恒建設集團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由起訴北瑞達公司,要求北瑞達公司支付工程款918 8984.74元。該案訴訟中,雙方自行達成調解并簽署協議書,約定:工程款總額為1800 0000元,欠款為402 5040元
事實二:經鑒定確定部分工程造價2239 7037.89元,張某強就案涉工程報送結算價2438 2815元,本院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確定案涉工程造價為2400 0000元。
二審判決結果:天恒建設集團給付張強工程款455 6616.55元及利息。(文/北京和銘律師事務所,原創文章,轉載注明出處)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