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如何正確使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迫解除權?細節決定成敗》一文中,提到給公司發被迫解除通知書之前,有一個步驟(非必須,視地區情況),就是要求公司補發工資、補繳社保、到相關部門投訴。
有網友評論:每個地區適用的條件不一樣,深圳這邊需要向社保局稽核窗口投訴,稽核窗口要求用人單位補交,用人單位拒不補繳費才能支持。
這就是老曾提到的在實際操作時存在的地區差異,今天就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實際案例,來為大家梳理一下,究竟哪些地區有深圳類似的要求。
01
以“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作為關鍵字在中國裁判文書進行檢索,整理后各地區的涉案文書數量如下圖顯示:
![]()
中國裁判文書網數據(注:截至2022.5.18,與“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查詢結果有重疊)
從數據看,廣東省排第一,山東省、湖南省、四川省、江蘇省、福建省位居前列。
02
經過對各地區部分裁判文書的查閱,整理了以“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案件的判決結果供大家參考(特別提醒:僅查閱部分文書,可能存在同省份內部地市差異,以下結果僅供參考,謹記!):
![]()
在查閱到的裁判文書中,有直接依據的是深圳。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至于如何依法要求單位繳納,是勞動者自行通知單位還是需要去社保稽核窗口投訴補繳,并沒有看到相關描述。
在深圳的實際裁判文書中,是勞動者向單位寄送《要求足額繳納社保的通知書》,后由于單位并未在1個月內補繳,因此法院支持了勞動者經濟補償的訴求。
除深圳之外,看到湖南也有案例,由于勞動者未向行政部門主張社保權益,未獲得行政部門要求限期整改、單位未予改正的證據,經濟補償訴求未被支持。
從查閱的文書看,由于針對此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判決結果差異較大。
支持方認為應該給用人單位改錯機會,要注重考察用人單位是否主觀故意、惡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
另一方則直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因為并沒有勞動者先要求單位進行補繳的程序,因此支持勞動者經濟補償訴求。
老曾個人認為,如果單位從未給勞動者繳納過社保(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主動要求不繳納社保的除外),直接被迫解除更加合理。可以減少違法情況的發生,也簡化勞動者維權程序。
至于未足額繳納和未及時繳納社保,由于用人單位實際已經繳納了社會保險,只是存在未足額、未及時情形,此類情況老曾認為可以給改錯機會,由勞動者發出《補繳通知書》,1個月內單位仍拒不補繳的情況下,支持被迫解除申請經濟補償,這樣更加合理。
03
通過對裁判文書的查閱,感覺在所有城市中,深圳的營商環境是真的好,對企業有些“偏心”。
因為除了以上提到的以“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為由被迫解除需要以1個月為期限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外,深圳也是目前唯一一個明確社保補繳不得超過2年的城市。
最新的2021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向市社保機構、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不予受理。
這條規定,意味著勞動者入職時如果接受了以最低基數繳納社保,未來想再維護社保權益時,只能要求用人單位針對最近2年的進行補繳。
而在其他任何省份,均沒有對于社保補繳年限的限制和要求。
相關文章: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