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一男子在建筑工地傾倒垃圾時,由于斗車重力作用,不慎從六樓墜落到一樓,最終不治身亡。2022年3月10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公開了這起重大責任事故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男子王某,1970年出生于廣西來賓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來賓市興賓區,租住在柳州市。王某因涉嫌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依法執行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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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查明,某建公司通過招投標,承建了鹿寨縣某某中學教學綜合樓的主體工程,后來某建公司將主體施工勞務,分包給了勞務公司。王某通過朋友介紹,承包了該主體施工勞務,主要是砌磚、抹灰、鋼筋、模板和混凝土,還包括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垃圾的清理。
王某與勞務公司是掛靠關系。在施工現場,由王某具體安排工人工作,管理工程的生產和進度,王某是現場管理員。從建綜合樓二樓開始,陶某、蔣某、陳某等人,就沒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操作,而是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傾倒建筑垃圾,王某雖然知道,卻沒有制止。
事發當日下午5點半左右,陳某在該綜合樓工程西面S-A交1-5軸六層,對樓層垃圾進行清理時,陳某明知臨邊欄桿、綠網已被拆掉,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傾倒建筑垃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但陳某仍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傾倒建筑垃圾,在傾倒垃圾時,由于斗車重力作用,陳某連人帶車不慎從六樓墜落到一樓。王某來到現場后,立即打120急救電話,經醫生現場搶救,陳某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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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王某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事后,勞務公司與陳某的家屬簽訂一份死亡賠償協議書,約定一次性賠償陳某的家屬80萬元。
王某的辯護律師認為,王某與勞務公司是掛靠關系。根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工程質量、安全、現場管理等均是項目經理全權負責,項目經理是直接責任人,王某不是直接責任人員。王某承包工程后,將工程分包給陶某、蔣某、廖某,陳某是廖某聘請的工人,由廖某負責安排陳某的工作。
溜槽是廖某、陶某、蔣某三人為了工作方便而自行制作,王某沒有授意或者安排他們制作溜槽,王某不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王某知道工人采用溜槽傾倒建筑垃圾,卻沒有制止,王某在管理上存在過失,但不是陳某墜樓死亡的直接責任人員,不應對王某定罪處罰。
王某具有自首情節,當庭認罪。王某是初犯,案發后,王某積極賠償陳某家屬經濟損失80萬元,有悔罪表現。陳某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過錯。綜上,如果王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建議對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王某被捕后供述,他是包工頭,他把砌磚、清理垃圾等工作分包給廖某,廖某喊了陳某來工地做工,由廖某負責安排陳某的具體工作。溜槽是廖某等三人制作的,他知道廖某等人采用溜槽往下倒垃圾,但見這樣做沒有發生事故,心存僥幸,所以沒有制止他們,他請求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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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王某作為工程現場管理員,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對工人管理不嚴,對工人多次采用溜槽自上而下傾倒建筑垃圾,而沒有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施工的行為,沒有進行制止,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導致一人死亡,他的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王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勞務公司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經濟損失,視為王某確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鑒于被害人是事故的主要責任人,被害人對后果的產生有過錯,在對王某量刑時予以考慮。
廣西壯族自治區鹿寨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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