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一男子應邀約參加聚餐,聚餐喝酒后去乘公交,在下公交時不慎摔倒,由于頭部撞擊到公交站臺候車亭的柱子,不幸身亡。2022年2月25日,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了這起意外死亡案的起訴書,還原了這起案件發生的全過程。
法院審理此案查明,事發當日中午,夏某組織吳某在內的同事、朋友等十余人,在廣州市越秀區東華東路,某某餐飲公司經營的一個四川菜館聚餐,聚餐期間有喝酒。當天下午4點左右,吳某乘坐出租車,到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下車,之后步行40分鐘,到廣州大橋底公交站點乘坐公交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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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車行至草芳圍公交站停站時,吳某下車,下車過程中,吳某先是一腳踩在路緣石上,另一只腳踩到比路緣石低的公交站臺臺階時,不慎摔倒,導致吳某頭部撞擊到公交站臺候車亭的柱子。后來經路人報警,救護車到現場時,確診吳某已死亡,死亡原因為急性心肌梗塞。后來吳某的死亡醫學證明,吳某死亡原因是猝死。
另查明,吳某家人以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將廣州公交電車公司、廣州公交電車某某分公司、海珠市政管理中心、公交站場管理公司訴至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他們對吳某的死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扣除吳某自身原因,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共計20萬元。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公交站場管理公司賠償吳某家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4萬元。海珠市政管理中心賠償吳某家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4萬元。廣州公交電車公司、廣州公交電車某某分公司,共同賠償吳某家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2萬元。
法院判決后,海珠市政管理中心、公交站場管理公司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公交站場管理公司賠償吳某家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4萬元。廣州公交電車公司、廣州公交電車某某分公司,共同賠償吳某家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2萬元。駁回吳某家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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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家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夏某、廣州某某餐飲有限公司,向他支付因為吳某死亡所產生的死亡賠償、喪葬費、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各項支出、精神損害等各項費用共計30萬8千余元。
夏某作為宴會組織方及酒水提供方,吳某在參與他們組織的宴會以后,應履行先行行為義務,但是夏某沒有予以履行,而是在宴會結束時自行離去,不顧吳某已處于酒后無人照顧狀態,最終造成吳某死亡的后果,夏某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某某餐飲公司作為宴會場地的提供方,尤其是公司法人也是宴會的積極參與人,應履行基本義務,而沒有予以履行,放任已處于酒后無人照顧的吳某,被留置在某某餐飲公司處,導致最終悲劇的發生,應與夏某承擔連帶責任。要求某某餐飲公司,對吳某的死亡作人身損害賠償,并承擔50%的法律責任。
夏某辯稱,此案違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他們在聚餐過程中沒有任何過錯。吳某家人曾向派出所報警,辦案民警通知他們去做了筆錄,但沒有作任何進一步的后續處理,僅僅是找他們做了筆錄,可見公安機關也是認同,吳某的死亡與他們無關。
某某餐飲公司辯稱,吳某死亡的賠償在另案中已經處理了,此案吳某家人再次提起民事損害賠償,屬于一事再理。吳某的死亡地點,是在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上,吳某的死亡地點,并不在他們的經營場地內,他們對此也不存在安全保障義務,所有吳某家人要求他們承擔責任,沒有法律依據。
劉某說道,他和吳某關系不熟,他送吳某坐車兩次,第一次是下午1點左右,大家吃完飯去的,十多分鐘沒有攔到的士,后來5-6個人回來喝茶,個把小時后,他們又出去攔車,后來吳某坐車走了。喝茶當時有5-6個人,他與他妻子,夏某兩夫妻、吳某,還有一個負責倒茶的,其他的不清楚。
吃飯時,吳某沒有醉酒,精神很清醒,話還很多。聚餐大概15-16個人吃飯。酒是分酒瓶分的,他留意到桌面有兩瓶酒,具體的沒有留意。他喝了第一杯,最后喝了一杯,中間都沒有。他不靠近吳某的位置,沒有注意吳某喝酒的情況。飯桌上沒有人喝醉,大家一起出去的,都是正常的。
第一次出去沒有打到的士,吳某就表示算了,先喝一會兒茶再打的士。后來他們就去喝茶,喝茶后,是飯店的小伙子幫他打的士離開。喝酒的時候沒有斗酒,當時過年大家在一起圖個高興,都是自由活動,沒有勸酒或斗酒。吳某當時喝茶、打的士這么長時間,沒有喝醉。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首先,吳某的家人曾就吳某的死亡賠償問題,向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扣除吳某自身原因,要求廣州公交電車公司、廣州公交電車某某分公司、海珠市政管理中心、公交站場管理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并且上述判決,也已就承責問題和責任比例作出處理,吳某家人在此案再行主張夏某、某某餐飲公司承責,有悖于先前案件的主張,以及前述生效裁判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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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根據前述查明事實,以及公安機關調取的監控錄像,顯示吳某的行動軌跡,吳某在離開聚餐場所之后,先乘坐出租車到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之后步行40分鐘后,到廣州大橋底站點乘坐公交車,公交車行至草芳圍公交站停站下車時,摔倒致死。
事故發生與聚餐的時間、地點有一定間隔,由此可見,吳某飲酒沒有達到醉酒,從而失去自他控制能力,或者無法支配自己行為的程度,吳某家人以夏某、某某餐飲公司沒有安全護送作為承責事由,理據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再次,結合夏某的事實陳述,以及部分共同聚餐人員的證人證言,都一致表示,席間并沒有過度飲酒,以及不存在勸酒行為,也表示吳某沒有喝醉,以及已給予適當照看,雖然吳某家人對證人證言持有異議,但并沒有舉證予以推翻,也沒能舉證證明,夏某、某某餐飲公司存在強迫性勸酒行為,以及明知吳某不能喝酒,仍勸吳某喝酒,或發現吳某醉酒,仍采取放任態度,而沒有及時加以救助或照顧的情形,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幾點,吳某家人主張夏某、某某餐飲公司對吳某的死亡存在過錯,并需承責賠償的意見,理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吳某家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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