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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執行人履行和解協議期間,雖然存在遲延履行的情形,但申請執行人均接受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的,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應承擔遲延履行責任為由請求恢復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請執行人主張因被執行人遲延履行遭受損害的,不屬執行程序處理,可另行提起訴訟尋求救濟。
——(2018)粵執監61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蔣先華、李焱輝,法官助理:吳明春
2.執行程序中,如作為執行依據的民事調解書中約定的違約責任是明確的、具體的,在執行上具備操作性,則可在執行程序中直接確定違約責任,并予以強制執行。雙方當事人在履行民事調解書時均構成違約的,違約金可以互相抵銷。
——(2018)粵執監69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蔣先華、李焱輝,法官助理:吳明春
3.執行法院在拍賣不動產標的物前發布拍賣公告,明確告知競買人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相關的稅費等由買受人承擔、過戶稅費自理、稅費以實際發生為準等事項的,該公告內容符合法律規定。買受人以過戶稅費由買受人承擔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實際稅費與評估稅費金額差距過大為由,要求撤銷拍賣或重新商定稅費負擔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75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蔣先華、李焱輝,法官助理:吳明春
4.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案外人與被執行人未簽訂代持協議或存在相關約定,案外人僅能證明涉案房產的房款為其支付的,該付款行為不足以證明二者之間存在房產的代持關系。
——(2018)粵執復205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蔣先華、李焱輝,法官助理:邵萌
5.執行依據無誤未被人民法院撤銷,執行法院僅要求申請執行人退回執行款的行為是對原執行行為的糾正,與據以執行的生效判決無關,不屬于執行回轉的情形。
——(2018)粵執復236號,合議庭:楊明哲(承辦人)、蔣先華、李焱輝,法官助理:邵萌
6.申訴人的申訴經執行監督立案審查被駁回后,再次向同一法院申訴的,屬于重復申訴,不符合執行監督受理條件。已經受理的,應駁回其申訴申請。
——(2018)粵執監35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
7.依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等有關規定,生效判決判定申訴人應當對案件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并未對申訴人清償債務設定先決條件,申訴人主張應依據我國《擔保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先強制執行抵押財產的,不符合生效判決內容,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46號,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李曇靜、莊緒義
8.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已被法院立案審查,雖然破產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受理破產申請的最終裁判,執行法院仍應裁定中止執行程序,視裁判結果確定是否恢復執行。
——(2018)粵執復261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成員:楊明哲、張磊、李焱輝(承辦人)
9.對申請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審查應限于程序性審查,被執行人對合同實體性內容所提的不予執行理由,如是否是適格的當事人、債權具體數額等,均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審查內容,不應予以支持。
——(2018)粵執復197-201號,合議庭成員:楊明哲、蔣先華、李焱輝(承辦人)
10.對仲裁裁決的執行,執行法院的執行依據是仲裁裁決書的主文,而非裁決書的其他部分內容,“仲裁庭意見”僅是對裁決理由所作的敘述,不能作為執行依據。
——(2018)粵執復268號,合議庭成員:楊明哲、張磊、李焱輝(承辦人)
11.被執行人是另案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該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退賠被害人的損失為由”要求法院中止執行,如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對中止執行的理由不予支持。
——(2018)粵執復80號,合議庭成員:楊明哲、蔣先華、李焱輝(承辦人)
12.已生效的行政判決要求被執行人行政機關對申請執行人提出的某項問題及時作出處理,而行政機關已重新處理的,即為被執行人已履行完畢生效行政判決確定的義務,執行案件可作結案處理。申請執行人對行政機關重新處理的結果不服而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的,不屬于執行程序審查的范圍,應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2018)粵執復241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承辦人)
13.在未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資質和評估程序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評估方法有違法情形的情況下,被執行人以執行法院向原被執行人送達評估報告而未向其重新送達評估報告可能導致其對高值低估問題無法提出異議為由,要求重新評估的請求,理據不足。
——(2018)粵執復257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承辦人)
14.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自愿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在未有受欺詐、脅迫等可撤銷事由的情況下,對當事人均有法律約束力。在被執行人已按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義務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申請執行人無權主張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018)粵執監113號執行裁定,合議庭:楊明哲、李焱輝、張磊(承辦人)
15.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當事人與案外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因案外人原因和解協議未得到履行的,申請執行人可向執行法院申請恢復對原執行依據的執行,但申請執行人以此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變更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40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16.案外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張涉案標的不屬于被執行人所有而屬于他人所有的,因該異議主張與其并無法律上的直接利害關系,故其所提異議并不具備適格的利害關系人或案外人異議的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駁回申請。
——(2018)粵執復59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17.當事人持沒有給付內容的確權判決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執行。
——(2018)粵執復96號執行裁定,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
18.被執行人承擔抵押物價值以外的補充清償責任時,抵押財產能否足額償還執行債務,是判斷對該被執行人財產有無超標的額查封的關鍵事實。
——(2018)粵執復137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法官助理:吳明春
19.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是保障房屋買賣合同目的實現、完成房屋交易的附隨義務,故在執行房屋買賣合同繼續履行案件中,可以強制被執行人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助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2018)粵執復153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法官助理:吳明春
20.執行行為異議審查期間,被執行人主張人民法院應停止拍賣涉案房產的執行行為,但未提供相應擔保的,執行法院繼續拍賣涉案房產,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2018)粵執復222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法官助理:吳明春
21.首先查封法院將執行案件移交給優先債權執行法院之前,已就涉案房產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作出評估報告,在該評估報告的有效期內,優先債權執行法院直接采用該評估報告處置涉案房產,并無違法不當之處。
——(2018)粵執監23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莊緒義(承辦人),法官助理:吳明春
22.涉案房產經三次流拍后,因多人參與變賣,拍賣機構經執行法院同意以競價方式進行變賣,更有利于保護被執行人利益。故被執行人主張變賣違反法定程序請求撤銷的,不予支持。
——(2018)粵執監53號,合議庭:蔣先華、李曇靜(承辦人)、莊緒義,法官助理:彭惠連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編 2018年10月8日

粵港澳大灣區
肖斌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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