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海南一地民政局兩任局長同日獲刑!法院公開宣判)
海南省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全額退繳的違法所得177萬元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并處罰金70萬元
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并處罰金3萬元
全額退繳的違法所得504.1萬元予以沒收
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7年期間,羅章波利用擔任瓊中接待辦公室主任、瓊中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瓊中民政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某某等4名工程老板在項目承攬方面提供幫助,多次非法收受該4名工程老板所送財物共計177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羅章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77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羅章波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全額退繳違法所得等法定從輕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經審理查明:2018年至2025年期間,被告人彭朱強利用擔任瓊中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為楊某某等20名老板在項目承攬、項目施工協調以及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504.1萬元。
2022年1月,被告人彭朱強為掩飾、隱瞞其受賄所得錢款的來源和性質,使用其妻弟的銀行賬戶收受楊某某賄賂款共計36萬元,隨后將該筆受賄款轉入其姐姐的銀行賬戶,用于購買瓊中某廣場商鋪,該商鋪登記在其姐姐名下代為持有。
法院認為:被告人彭朱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504.1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不可收買性,已構成受賄罪;其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他人銀行賬戶接受賄賂款項,使用他人名義代持房產的方式轉換受賄所得,其行為已構成洗錢罪。被告人彭朱強一人犯數罪,依法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彭朱強受賄犯罪持續時間長,收受多人賄賂,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彭朱強如實供述受賄事實、主動交代洗錢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全額退繳違法所得、部分受賄未遂等法定從輕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海南政法、瓊中法院、文昌政法
審核:林春怡
編輯:蔡汝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