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王鵬
4月27日,據平安澤州消息:2026年4月26日,澤州縣發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經工作,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案發后犯罪嫌疑人李某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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澤州縣公安局發布協查通報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33歲,漢族,澤州縣人,身高173厘米左右,中等身材,走路微駝背。逃跑時上身穿黑色連帽外套,內穿白色低領秋衣,下身穿深色褲子,黑色運動鞋。請廣大群眾積極提供線索,凡向公安機關舉報、協助公安機關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將視情予以1萬元到5萬元獎勵。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對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場所、資金等用于逃避偵查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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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某照片
4月27日,澤州縣公安局民警告訴極目新聞記者,該起刑事案件具體案情不方便透露,一切以協查通報上面的內容為準,凡是提供有價值的線索協助警方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會視情況予以1萬元—5萬元獎勵,歡迎廣大群眾提供相關線索。
記者注意到,該協查通報只提供了犯罪嫌疑人李某照片,并未提及其真實姓名。而在去年十月發生在遼寧省葫蘆島市綏中縣的另一起重大刑事案件中,警方發布的協查通報中卻明確寫明了犯罪嫌疑人的姓名。
知名律師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認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明確為發現重大犯罪線索,追繳涉案財物、證據,查獲犯罪嫌疑人,必要時,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發布懸賞通告。懸賞通告應當寫明懸賞對象的基本情況和賞金的具體數額。
上述協查通報中提到的犯罪嫌疑人,因尚未到案且未經法院審判,不能認定其為罪犯,仍享有名譽權,而綜合公布其他有效信息,仍能夠使得他人有效識別犯罪嫌疑人。警方選擇不公布其姓名,可能是案件偵查初期,為避免干擾偵查,所以沒有公布。付建律師認為,不公布姓名多是基于保護嫌疑人隱私,或是為了偵查保密。而公布往往是出于公共安全需要,實踐中對于是否公開犯罪嫌疑人姓名沒有統一的標準,公安機關需要在具體案件中進行個案判斷。通常根據案件性質,重大刑事案件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公布犯罪嫌疑人姓名有利于公眾舉報,快速破案。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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