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1月,30歲的張某在一次口角引發的沖突中,用木棍將劉某(化姓)打死。隨后,張某隱姓埋名,逃至煤礦當起了礦工,直至2025年3月被警方抓獲。
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構成故意傷害罪,且其故意傷害行為發生在1997年刑法實施前、1979年刑法實施過程中,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應適用1979年刑法對被告人進行定罪處罰。張某一審獲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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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判決書顯示,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1月6日晚上,被害人劉某(歿年34歲)持軍刺到張某弟弟家,質問當時在場的被告人張某及張某弟弟,是誰捅自家的窗戶,張某及弟弟二人未回復。劉某離開后,張某跟隨其后,二人在屋外發生爭執,后被張某弟弟勸開。
當晚,張某與劉某再次爭吵,雙方發生毆打。劉某使用鐵棍戳、打張某的胳膊及后背,張某從旁邊的柴火垛抽出一根木棒擊打劉某。劉某當日被其家人送往醫院治療,因搶救無效于第二天死亡。經鑒定,劉某系由他人用棍棒類鈍器擊打頭部,造成顱內出血、重度顱腦損傷、腦疝而死亡。
被告人張某于劉某死亡當天逃跑,之后化名在黑龍江省鶴崗市從事礦工工作,生活至被捕時,其間未曾與家屬及被害人家屬聯系。2025年3月,張某被抓獲到案。
一審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張某辯稱,自己不構成犯罪,是自衛。法院對控辯雙方就有關犯罪事實和證據提出的控辯意見經審查后認為,張某與劉某因瑣事發生矛盾,二人毆打在一起。在毆打過程中,張某持木棍打到劉某的頭部,劉某因搶救無效死亡。張某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院予以采納。張某辯解稱其系自衛,不構成犯罪的意見與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同時,本案中,劉某與張某先是發生了爭吵,張某為了面子,并未離開,隨后劉某用鐵棍毆打張某,張某用木棍回擊。張某的行為并不是在無路可退的情況下,進行自衛反擊,而是為了面子,為了逞能而實施了自己的不法侵害行為。張某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更不構成防衛過當。辯護人認為張某系防衛過當的故意傷害與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應予處罰。張某的故意傷害行為發生在1997年刑法實施前,1979年刑法實施過程中,根據從舊兼從輕原則,本案應適用1979年刑法對被告人進行定罪處罰。
一審法院吉林省臨江市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5年。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余沁媛
編輯 張莉
審核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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