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電動車是弱勢方,撞了機動車不用賠!”“機動車過路口就該讓著我,出了事肯定對方全責!”
生活中,不少人抱著 “非機動車天然免責” 的錯誤認知,無視交通規則肆意行駛。殊不知,道路交通安全面前,法律對弱者的傾斜保護,始終以“無過錯”為前提,絕不為違法者兜底,只要觸碰交通紅線、存在過錯,就應承擔相應責任。
近期,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非機動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明確電動車因過錯造成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同樣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秦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行經路口時,在斑馬線上逆向行駛且闖紅燈,與駕駛機動車通行的楚某發生碰撞,最終造成楚某受傷。
經司法鑒定,楚某因此次事故構成十級傷殘,傷后所需休息期180天、營養期70天、護理期100天(含二次手術),身心與經濟均遭受損失。
奉賢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秦某所駕電動自行車屬于非機動車,從事發情況來看,秦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存在“未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兩項明確違規行為,對事故發生具有明顯過錯。
原告楚某駕駛摩托車經人行橫道線時,未盡謹慎義務確保安全駕駛,其疏忽行為與事故發生亦存在因果關系。
綜合雙方行為過錯程度,法院認定二者過錯程度基本相當,酌情確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賠償責任。
結合楚某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合理損失,奉賢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秦某按照50%責任比例,賠償原告楚某損失14余萬元。
一審判決后,秦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其又申請再審,再審裁定駁回再審申請。現本判決已生效。
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往往遭受人身財產損害,妥善化解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及時充分救濟交通事故受害者,對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2025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個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明確電動自行車因過錯致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的,應予賠償。
一、事故定責看 “過錯”,不看 “身份”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核心標準,是各方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事故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非簡單以 “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劃分車型強弱并以此定責。
本案中,交警部門雖因客觀原因未直接劃分事故責任,但被告秦某存在駕駛電動車逆行、闖紅燈兩項明確的交通違法行為;楚某駕駛摩托車通過路口時,未充分履行減速觀察、未充分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雙方過錯共同引發事故,法院據此判定各擔50%責任。
司法裁判應謹遵“過錯責任”原則,無論駕駛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只要實施了交通違規行為并造成事故損害,就需為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存在“非機動車違規無責”“機動車一概兜底”的錯誤邏輯,誰違法、誰擔責,誰過錯、誰賠償。
二、法律保護“合法權益”,不保護“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予以適當傾斜保護,本意是平衡機動車高速風險與非機動車、行人的相對弱勢,并非賦予非機動車“過錯免責”的特權。這種保護始終以非機動車、行人無過錯為前提,并非單向、無邊界的傾斜。
本案中,秦某作為非機動車方存在明顯的交通違法行為是事故發生的重要誘因,因此喪失了獲得傾斜保護的前提。
楚某作為機動車方因本次事故構成十級傷殘,其合法的人身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秦某需為自身的過錯行為對楚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傾斜保護的本質是權責平衡,而非責任轉嫁,若僅因 “非機動車” 身份就免除賠償責任,既違背立法本意,也損害了機動車方的合法權益,更不利于文明交通的秩序構建。
三、遵規守法安全駕駛,才是出行 “護身符”
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是全體交通參與者的共同法定義務,不同交通參與者的駕駛工具、行駛風險不同,對應的安全注意義務亦有不同,唯有遵守交通法規才是避免事故、保障安全的根本前提。
對于機動車駕駛人而言,車輛具有高速、高風險屬性,行經路口、人行橫道必須減速慢行、仔細觀察,嚴守安全駕駛義務。
對于非機動車駕駛人而言,切勿抱有 “體型小、對方該讓我” 的僥幸心理,逆行、闖紅燈、占用機動車道等行為,既極易引發事故,更要因自身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遵守交通法規既是對他人生命負責,也是對自身權益的保護。
原標題:《非機動車因過錯致機動車駕駛員傷殘,法院怎么判?》
欄目編輯:顧瑩穎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李一能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