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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天平,終于徹底抹去了“公私有別”的刻度。
2026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正式施行。核心變化只有一句話,卻足以重塑中國民營企業的內部治理生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執行——民企員工職務犯罪,與公職人員同罪同罰。
從6萬到3萬:一場遲到了十年的規則拉平
在此之前,非公職人員與公職人員之間的職務犯罪,長期存在明顯的“雙重標準”。以受賄為例,公職人員入罪門檻為3萬元,而民企員工是6萬元。在量刑梯度上,差距更為懸殊——公職人員貪污20萬元即被認定為“數額巨大”,而民企高管職務侵占達到100萬元才觸及同一檔位。上一版司法解釋甚至沒有為非公職人員設置“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相當于默認民企貪腐的社會危害性天然“低人一等”。
2016年《解釋(一)》發布時,最高法主辦的《人民司法》雜志曾刊文解釋:非公職人員相關罪行不涉及公共財物和公職人員職務廉潔性,一般認為危害性較低,因而入罪門檻適度上提。然而十年過去,民營經濟已占據中國GDP的半壁江山,大型民企內部貪腐所涉及的金額和影響范圍,早已不可與往日同日而語。
新規則徹底取消了倍數折算的舊框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3萬元以上即可認定為“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刑期;2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刑期三至十年;300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刑期十年以上。此前6萬元和100萬元兩檔門檻,被壓縮至3萬元和20萬元,降幅之大前所未有。
與此同時,新規還系統覆蓋了股權代持、預期收益、藝術品變現等隱性腐敗形態,將“雅賄”“期權腐敗”等灰色地帶納入清晰的法律評價框架,填補了單位犯罪量刑的長期空白。正如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陳偉所概括,新司法解釋總體釋放的信號是“織密法網、規范適用”。
企業界:有震懾,也有擔憂
事實上,頭部民企早已自行加碼反腐力度。2025年,抖音集團共有五十余人因涉嫌違法犯罪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字節跳動去年全年辭退違規員工逾300人,其中超過20人移交司法機關。華為今年2月通報,原終端BG多媒體技術部部長鄧某因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檢方批捕。這些案例表明,民企內部腐敗并非“小問題”,而是侵蝕企業根基的頑疾。
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等機構本月發布的《中國民營企業腐敗犯罪研究報告(2025)》顯示,當前民企腐敗犯罪中,職務侵占罪占比達51.6%,且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比超過八成,刑罰輕緩化特征明顯。有民營企業家直言,新規對所有人都是震懾,以前企業內部貪腐多以開除收場,如今法律手段更加有力。
但爭議也隨之而來。新規引發了對民企量刑可能過重的擔憂。有網民調侃:“民企福利還沒和國企對齊,刑期倒是先看齊了。”方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莊燕君團隊撰文指出,國家工作人員行受賄侵犯的是國家公權力的不可收買性,而民企員工受賄侵犯的是公司經濟利益與員工忠實義務,兩者社會危害性存在實質差異。
對此,新版《解釋》規定,辦理非公職人員職務犯罪案件時,“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等,準確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華商(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彭述剛認為,大型企業的職務犯罪涉及資金體量巨大,隨著民企規模持續做大,相應社會責任也應動態調整。他認為新規不僅能推動企業提高合規意識、保護股東和員工利益,從更廣維度上還有助于凈化營商環境、鏟除官員腐敗土壤。
天平歸位之后
莊燕君團隊也坦承,該條款賦予了司法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但如何精準適用,避免機械執法,仍然有待司法實踐進一步檢驗”。
從2016年產權保護上升為國家戰略,到2024年刑法修正案(十二)將國企瀆職類罪名延伸至民營企業,再到2026年兩高司法解釋徹底終結“重公輕私”的司法差異,中國對民營經濟平等保護的法治脈絡日漸清晰。
同罪同罰,不等于簡單粗暴地套用同一把尺子。如何在嚴厲打擊民企貪腐與防止過度刑事化、維護企業正常經營活力之間找到平衡,將是司法解釋施行后司法機關面臨的真實考驗。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而好的營商環境,需要一把刻度精準、不偏不倚的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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