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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譯 | 珞珈筱筱
據“公海聯盟”發布的一篇報道,分享了對2026年3月23日~4月2日召開的BBNJ籌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BBNJ PrepCom 3)的深度觀察。為助力全球環境治理、并供我國學者了解最新研究動態信息,編譯分享信息如下,供感興趣的讀者們參閱。特別關鍵的一點信息,是這個總結透露了BBNJ CoP1召開的具體時間節點。
這次在聯合國總部進行的磋商是《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協定)由法律文本向實際操作轉化的關鍵節點。隨著多米尼克、奧地利近期正式批準該協定,以及澳大利亞在批準程序上的積極表態,全球海洋治理的執行動力正顯著增強,各代表團在為期兩周的密集會議中,主要圍繞規則制定、機構設置和具體運作流程展開了技術性博弈。
此次會議由伯利茲駐聯合國代表珍妮·科耶-費爾森與澳大利亞代表亞當·麥卡錫共同主持。最終通過的成果報告包含了一系列建議和草案,將直接提交至2027年1月11日~22日舉行的締約方大會第一次會議(BBNJ CoP1)。這些成果覆蓋了從自愿信托基金、特別基金運作、與全球環境基金(GEF)的合作備忘錄,到信息交換機制、及附屬機構運行模式等多個核心領域。在涉及議事規則的談判中,各國初步達成共識,規定締約方會議主要以線下方式舉行,僅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線上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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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undoalos
針對觀察員參與這一政治敏感話題,會議提出了一種“兩步走”方案,即即便個別國家提出反對,締約方大會仍可通過1/3表決通過的方式恢復觀察員的參與資格。雖然這一機制在實際操作中,可能對資源匱乏的組織構成隱形成本,但曾參與早期談判的非政府組織只要履行通知義務,其參與權基本得到了制度化保障。
與此同時,附屬機構的設置取得了清晰進展。各國同意科學和技術機構將由以個人身份履職的專家組成,并默認向觀察員開放。這種專業導向的安排,對于2030年前建立首批公海保護區以及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至關重要。不過,關于是否在CoP1期間直接選出成員,目前尚未達成一致,若相關提名機制不能在會前落實,這些機構的正式運作可能會面臨推遲。
財務機制方面,會議就特別基金的運作路徑、支持發展中國家代表參會的信托基金職權范圍以及預算分攤比例達成了初步共識。但財務架構的最終敲定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秘書處的設置方案。
目前關于秘書處存在兩種思路,一種是與聯合國保持聯系、但有操作自主權,另一種則是完全獨立的模式。
秘書處選址的競爭同樣激烈,中國、智利和比利時已分別陳述了各自的競標方案。
信息共享機制作為進展最快的部分,各國同意在CoP1前開發出一個運行原型,用于處理海洋遺傳資源通報、環境影響評價、以及能力建設等核心功能。
在原住民權利保障方面,會議取得了結構性突破。議事規則明確將“擁有相關傳統知識的原住民”列為獨立的觀察員類別,并將其地位與《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掛鉤。此外,附屬機構的職權范圍中,也給傳統知識保留了固定議程,確保原住民知識持有人能夠以專家身份直接參與決策咨詢。
2026年4月1日閉幕日會場剪影。圖源:undoalos
盡管在與現有國際機構如區域漁業管理組織(RFMOs)的協作邏輯上仍存爭議,且諸如投票法定人數等細節尚待解決,但PrepCom3無疑為全球海洋治理搭建了基本骨架。接下來的休會期間,各方需在秘書處安排、財務規則及附屬機構成員提名等問題上進一步溝通,以確保《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在2027年初實現實質性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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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聯合國通過了BBNJ協定。圖源: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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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源 | 公海聯盟
文 | 珞珈筱筱
編輯 | 海潮君
排版 | 盧曉雨
日期 | 2026年4月
【參考資料】
https://highseasalliance.org/2026/04/16/bbnj-prepcom-3-inside-the-negotiations/
全球海洋治理
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
(BBNJ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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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養護和可持續利用協定》,簡稱《海洋生物多樣性協定》(BBNJ協定),為國家和其他利益攸關方之間的跨部門合作提供了一個重要框架,以促進海洋及其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并解決海洋面臨的多方面壓力。#BBNJ 協定共計75條,主要應對四個關鍵問題。
BBNJ協定為公正和公平分享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遺傳資源和海洋遺傳資源數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動產生的惠益建立了一個框架,確保這類活動造福全人類。
協定有助于建立包括海洋保護區在內的劃區管理工具,以養護和可持續管理公海和國際海底區域的重要生境和物種。此類措施對于實現《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中商定的“到30達30”全球目標即到2030年有效養護和管理至少30%的世界陸地和內陸水域以及海洋和沿海區域而言至關重要。
協定將確保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的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在決策時得到評估和考慮。它還首次提供了一個國際法律框架,用于評估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內各項活動以及氣候變化、海洋酸化和有關影響的后果造成的累積影響。
協定還將便利在能力建設和海洋技術轉讓方面開展合作,以協助締約方,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實現協定目標,從而為所有國家提供公平的參與環境,以便負責任地利用國家管轄范圍以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并從中獲益。
此外,協定還處理若干跨領域問題,例如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相關法律文書和框架以及相關全球、區域、次區域和領域機構的關系,以及籌資和爭端解決。協定還建立了體制安排,包括締約方大會、科學和技術機構以及締約方大會其他附屬機構、信息交換機制和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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