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千(化名)系北京某公司投融資部中層管理人員。2018年5月25日,其因報銷事宜與公司高管發生爭執,并遭董事長訓斥。回家后曾向家人表示自己在單位遭受不公正待遇,情緒低落。
2018年5月28日,公司在中層領導微信群中針對其此前爭吵一事的通報批評,通報中明確表明“如有下次將主動請辭,希望其他員工引以為戒”。受到通報批評后,陸千自己在微信群中表示“堅決執行公司決議,下不為例”。
事隔約一周,6月6日上午,在與其母親通話時明確表示要自殺,其母聞訊立即聯系公司領導求救。主管雖與其通話確認狀態,卻未采取任何安撫或陪護措施,中午時分,陸千妻子和父親趕到公司想見人,卻被告知陸千已外出辦事。
實際上,陸千在午休后約14時才與同事正常外出開展項目踏查,同行同事并未接到公司關于留意陸千情緒狀態、加強看護的相關通知。16時左右,陸千結束工作與同事分手,各自離開。
17時左右,陸千被他人發現于當地世紀城東側樹林內自縊身亡,警方刑事偵查部門出具死亡證明,依法認定陸千系自殺身亡。
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30608.4元、喪葬費28049元、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574991.4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合計人民幣1233648.8元,同時要求公司賠償未繳納社會保險造成的相關損失。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立場鮮明。
原告家屬主張
● 公司管理層管理失當,因瑣事嚴厲訓斥并公開通報,給陸千造成巨大心理創傷;
● 在陸千出現明確自殺傾向且家屬緊急求助時,公司主管消極不作為,未進行疏導、未通知家屬、未采取防護措施,這種漠視與失職是導致陸千悲劇的主要直接原因,公司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 同時,家屬主張未繳社保的損失應合并審理。
被告公司辯稱
●陸千系自殺,屬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公司管理行為合法合規,與其死亡結果之間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完全無過錯。
●此外,公司提出未繳社保的訴求屬于勞動爭議,應先走仲裁前置程序,本案為生命權糾紛,不宜合并審理,請求法院駁回家屬所有訴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陸千自殺身亡與公司領導對其訓斥,事后進行通報批評一事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公司對于陸千自殺的后果是否存在過錯,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指出,企業擁有合法的用工管理權,員工對處罰不服可有合法維權渠道;陸千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預見自殺后果。公司的通報批評雖為誘因,但非直接或根本原因,不構成侵權賠償責任。
同時法院查明,陸千雖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接受公司用工管理、領取勞動報酬,雙方已成立事實勞動關系,陸千依法享有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利。
在本案中,當陸千家人發現其存在嚴重的自殺傾向,向其主管領導求救、尋求幫助時,其主管領導在能夠聯系上陸千,知道其所處具體位置的情況下,應及時將上述情況通知陸千家人,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從而避免悲劇發生。公司對于陸千自殺這一后果存在過錯,但此種過錯并非是主張要求侵權賠償的基礎,公司與陸千之間并未形成侵權責任法律關系,因此對于張某等原告要求公司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30608.4元、喪葬費28049元、被撫養人生活費人民幣574991.4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的訴請,不予支持。
結合本案實際,公司應對陸千死亡承擔相應補償責任。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按職工非因工死亡待遇處理。陸千需供養直系親屬三人以上,故計發12個月工資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66857元、喪葬補助費30725.5 元,兩項合計97582.5元。
對于家屬要求因公司支付沒有給陸千繳納社會保險而造成的損失,此主張雖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但是原告并沒有提出確切的損失數額及賠償計算依據,故本院不予支持。(當事人系化名)
來源 | 申工社
主編 | 彭丹編輯 | 杜卉
象象回饋福利來啦! ![]()
(大象文創袋、大象訂制背包,二選一)
獎項設置
分享獎:文章分享量前5名
結果公布及領獎規則:每月的6日及21日,獲獎名單將在公眾號菜單欄“熱門”——“”中公布,中獎者需在48小時內私信聯系客服領取,逾期視為放棄。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