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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故事】五兄妹爭老宅,同住兒子憑啥多分?
在北京城區的一條老胡同里,住著趙國棟老人。他的老伴王秀英早在1982年就已去世,兩人一生共育有五個子女:大女兒趙玉蘭、二兒子趙建國、三兒子趙建軍、三女兒趙紅、四女兒趙梅。
歲月流轉,家庭也經歷了變故。大女兒趙玉蘭于2019年病逝,留下獨子李明;三兒子趙建軍則在1991年因工傷意外離世,其子張強由母親獨自撫養長大。因此,當趙國棟老人于2023年初安詳離世時,他的法定繼承人變成了:二兒子趙建國、三女兒趙紅、四女兒趙梅,以及兩位代位繼承人——外孫李明和孫子張強。
老人名下留有一套“一號房屋”,是1996年參加房改購買的,登記在他一人名下。這套房子承載了全家的記憶,也成了糾紛的焦點。
四位原告(趙紅、趙梅、李明、張強)認為,既然父親沒留遺囑,就應該按法定繼承平分遺產,每人拿五分之一。他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這套市場價值高達789萬余元的一號房屋。
但二兒子趙建國堅決反對。他向法庭陳述:自2019年9月起,他就搬回父親家中,與老人同住直至其去世。這三年多的時間里,父親的衣食住行、看病就醫、房屋修繕,全由他和妻子一手操辦。老人晚年生活安穩幸福,不止一次當著家人的面說:“我百年之后,你就住著。”甚至還將剛出生的重孫女戶口落在了這套房子里,表達了想與趙建國一家長久生活的愿望。
趙建國還指出,其他繼承人并未盡到同等的贍養義務:三女兒趙紅自1989年結婚后便搬離,四女兒趙梅雖曾同住,但也于2019年搬走;而兩位代位繼承人的父親(即他的兄弟姐妹)要么遠在外地,要么早年離世,客觀上無法照顧老人。
一方主張“人人平等”,另一方強調“付出不同”,一場關于親情、責任與財產的家庭紛爭,最終擺在了法官面前。
【法院怎么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繼承人趙國棟生前未立遺囑,其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子女,其中已故的子女由其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即本案的五位當事人。
法院認為,《民法典》明確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是,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綜合全案證據,法院認可趙建國在父親生命最后三年多的時間里,與其共同居住,并實際承擔了主要的照料責任,構成了“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情形。同時,考慮到三女兒趙紅也曾有較長時期的共同居住歷史,對其亦酌情予以多分。
對于趙建國提出的,因其他繼承人“不盡贍養義務”而應少分或不分的意見,法院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他繼承人屬于“有扶養能力和條件卻故意不盡義務”的法定情形,故不予采納。
最終,為便于生活和執行,法院判決:一號房屋歸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趙建國繼承所有。趙建國需向其余四位繼承人支付折價款,具體分配如下:
三女兒趙紅:獲得190萬元(比平均份額多出約32萬元);
四女兒趙梅:獲得145萬元(略低于平均份額);
外孫李明(代位大女兒):獲得145萬元(略低于平均份額);
孫子張強(代位三兒子):獲得119.38萬元(比平均份額少約38萬元)。
從結果看,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趙建國獲得了房屋所有權,相當于獲得了190萬元的價值(789.38萬 - 599.38萬)。而同樣被認為有貢獻的趙紅,其份額也高于平均值。這清晰地體現了法律“多盡義務,多享權利”的公平原則。
【律師點評】
本案清晰地詮釋了法定繼承中的一個重要原則: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法律上的“均等”是原則,但絕非僵化的平均主義。
在處理類似房產繼承糾紛時,法院會重點審查以下幾點:
第一,是否存在有效遺囑。若無,則啟動法定繼承。
第二,核實所有合法繼承人的范圍,包括代位繼承人。
第三,也是最關鍵的,考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的扶養情況。這不僅包括經濟供養,更涵蓋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長期共同居住并負責日常起居,是證明“盡了主要扶養義務”的有力證據。
對于希望在遺產分配中獲得傾斜的當事人,務必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醫療費票據、購物記錄、照片、證人證言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而對于其他繼承人而言,即使不能同住,定期探望、承擔部分費用等行為,也能體現自己的孝心,在分配時獲得法官的考量。
早做規劃,明晰權責,才能讓親情不被房產所困。
本文由北京繼承專業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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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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