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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瀨雞爪”
是泉州具有極高知名度的
地方美食代表
然而,有商家想把
“洪瀨雞爪”或“洪賴雞爪”字樣
注冊為普通商標
獨享它的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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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圖文無關
案情回顧
“洪瀨雞爪”易被視為洪瀨產品
難以區分商品來源
約兩年前,洪瀨鎮政府發現,有市場主體在第29類“鹵雞爪”等商品上注冊了“洪瀨雞爪”商標,遂委托代理機構依法對該商標提起無效宣告申請。該案歷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洪瀨雞爪”容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生產于福建省南安市洪瀨鎮的一種特色美食,訴爭商標若使用在“鹵雞爪”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很容易表示這一商品是來自泉州洪瀨地區,并不具備區分商品實際是出自哪個地方的哪個廠家。同時,注冊企業已經使用這個商標一段時間了,但并不能證明在使用期間此商標能將自家的產品與其他洪瀨雞爪明顯區分開。綜上,應認定訴爭商標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規定之情形,不得作為商標進行注冊。據此,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8日做出終審判決,最終認定“洪瀨雞爪”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法律解析
“洪瀨雞爪”的美譽度屬公共資源
不能被一家獨占
根據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在審查此類案件時主要基于以下兩點核心法理進行判定:
1.缺乏固有顯著性,沒法區分來源。“洪瀨”系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下轄的行政區劃名稱(鎮級),將其用于標示食品來源時,相關公眾首先聯想到的是其產地屬性,而非區分商品來源的商標標識。“雞爪”則是直接表明了產品品類,兩者結合,消費者只會覺得是產自洪瀨地區的雞爪的統稱,而無法聯想到某個特定商家。
2.屬于“公共資源”,不得私占。“洪瀨雞爪”的良好商譽是歷代泉州餐飲從業者共同培育的結果,如果允許一家企業或者個人注冊為普通商標,等于剝奪其他洪瀨地區乃至全國同行正當使用這四個字的權利,有違市場公平競爭原則。
類似的裁判理念也體現在泉州兩級法院審理的多起典型案件中。例如“半城煙火半城仙”商標糾紛案中,法院認定商標權利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意圖將公共文化資源據為己有并以此牟利,屬于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在涉及泉港非遺小吃“福粿(浮粿)”案中,法院亦明確認定,傳統的非遺技藝小吃名稱屬于公有領域,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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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法院在此提醒廣大市場主體和代理機構:
1
別碰公共資源
避免使用“地名+通用名”組合去申請普通商標;
2
打造自身標識
應將精力放在獨創的、具有顯著性的品牌名稱或者Logo設計上;
3
咨詢專業意見
選擇正規、專業的代理機構進行事前檢索和評估,切勿抱有僥幸心理,陷入商標無效的泥潭。
來源:東南早報、南安法院
編輯:傅少濱
一審:陳青青丨二審:蘇敬元丨三審:蔡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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