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順鑫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其與天津泰達城市開發有限公司、天津城開置業有限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向社會公開相關情況。據悉,雙方糾紛已持續數年,涉及8起關聯訴訟,累計爭議金額超9億元,其中既包括已生效判決確認的債權,也有尚未審結的工程款爭議,更牽涉近千名農民工的薪資權益,這起涉及國資背景企業與民營建筑商的博弈,因牽扯千名農民工薪資及數億國有資產處置,引發了法律界與社會的廣泛關注。
生效判決“懸空”與反向強執的矛盾
據公開資料顯示,順鑫隆與泰達方目前共涉及8起關聯訴訟,案情錯綜復雜。然而,在法律層面,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實則清晰:勝訴權益落空:順鑫隆公司已手握4份生效勝訴判決書,法院判令泰達方向其支付工程款及遲延履行金共計約1.5億元。此外,尚有約7.5億元的訴訟未決工程款待確權。然而,盡管判決早已生效并進入執行階段,泰達方至今分文未付,相關法院也未對其采取實質性的強制措施。反向強制執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泰達城開起訴解除合同的案件中,法院審結后迅速啟動了針對順鑫隆公司的強制執行程序,要求其立即撤場清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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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是國資背景企業長期拒不履行生效判決,另一邊是民企與千名農民工面臨被強制清退的局面。這種“選擇性執法”的質疑聲,已成為本案輿論發酵的焦點。
法律專家指出的三大“病灶”
針對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審理與執行行為,多位法律專家指出了其中可能存在的程序瑕疵與執法失衡問題:立案環節的“門檻”之困:順鑫隆依據生效判決賦予的“另行起訴主張損失賠償”權利提起訴訟,卻被法院以“重復交叉訴訟”為由出具《告知書》拒絕立案。專家指出,立案庭僅享有形式審查權,若認為屬于重復起訴應出具裁定書而非告知書,此舉涉嫌違反立案登記制原則。執行順序的“天平”傾斜:在多案關聯、當事人互負巨額債務的情況下,法律專家建議應統籌執行、兼顧公平。然而本案中,法院優先執行對泰達有利的“撤場判決”,卻放任泰達拒不履行付款判決,客觀上造成了執法標準的差異。民生底線的“紅線”預警:順鑫隆因泰達長期拖欠,導致近千名農民工工資約3.98億元未能發放。在欠薪未解決前進行強制清場,極易引發群體性維穩風險,這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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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難以撤場?四大客觀阻力待解
面對法院的強制清場要求,順鑫隆公司表示并非抗拒法律,而是面臨四大難以逾越的客觀障礙:欠薪群體滯留:現場仍有大量農民工及家屬(含老人、婦女、兒童)駐守討薪,企業無力也無權強制驅離。損失賠償未決:泰達被生效判決認定為違約方,順鑫隆有權主張包括撤場費在內的巨額損失賠償,在未獲賠前撤場顯失公平。證據保全需求:新訴訟尚在立案階段,施工現場的設備、材料及現狀是司法鑒定定損的關鍵物證,清場將導致證據滅失。第三方權益糾葛:現場大型機械設備多為租賃,在欠租及貶值損失未解決前,出租方不同意拆除,擅自撤離將導致順鑫隆面臨新的巨額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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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呼吁:一攬子化解糾紛,守住法治底線
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本案已不僅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糾紛,更觸及了司法公信力與社會穩定的底線。他們強烈呼吁:相關司法機關應堅持“司法為民”,糾正可能存在的立案違法與執行失衡問題;鑒于案涉R3地塊是泰達目前唯一可供執行的財產,建議暫緩強制清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與債權落空;優先保障民生,先行解決3.98億元農民工欠薪問題,再統籌推進撤場與資產處置。
我們呼吁: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紀委監委、中央清欠辦、國家信訪局高度重視我們的反映,嚴查執法不公、選擇性執行、違規不立案問題,制止法院違法強制清場行為,保障千名農民工血汗錢不至落空,守住司法公正與社會穩定底線!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在這起復雜的工程款糾紛中,如何在保護國有資產與維護民營企業、農民工合法權益之間找到平衡點,考驗著司法機關的智慧與擔當。我們將持續關注事件的進展。
相關附件:
附件一:順鑫隆公司拖欠各班組農民工工資款匯總
附件二:河海花園二期竣工結算備忘錄
附件三:河海花園二期延期開工案
①河海花園二期延期開工司法鑒定意見書;
②泰達城開公司實際控制其全資子公司城開置業公司的相關會議紀要;
③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人民大學等法學專家聯名出具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④民初810號及民終民終356號生效判決。
附件四:河海花園二期延期付款違約金案
①河海花園二期延期付款違約金案竣工結算備忘錄;
②《2023.12.1會議紀要》議題五;
③泰達城開公司實際控制其全資子公司城開置業公司的相關會議紀要;
④民初6138號及民終9556號生效判決。
附件五:河海花園二期暫停施工及施工降效案
①民事起訴狀;
②司法鑒定意見書;
③泰達城開公司實際控制其全資子公司城開置業公司的相關會議紀要。
附件六:河海花園三期案
①民事起訴狀;
②竣工結算報告;
③司法鑒定意見書;
④泰達城開公司實際控制其全資子公司城開置業公司的相關會議紀要。
附件七:泰融首訴案
民初1164號及民終276號生效判決。
附件八:泰融續訴案
①《2023.12.1會議紀要》議題五;
②2023年10月18日的開庭筆錄;
③民初5903號及民終9555號生效判決
附件九:泰達城開公司訴順鑫隆解除合同案
①民初5937號判決書;
②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人民大學等法學專家聯名出具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附件十:順鑫隆訴泰達公司解除合同案被拒
①民初5937號判決書;
②由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人民大學等法學專家聯名出具的《專家論證法律意見書》;
③民事起訴狀;
④天津紅橋法院下達的不予立案《告知書》。
附件十一:泰達公司不守誠信,逾期兌付承兌匯票及拒不履行政府多部門組織專題會議解決12名農民工進京上訪討薪問題的解決方案
①泰達公司開具的逾期未兌付的商業承兌匯票;
②2024.3.12備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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