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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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設工程等相關合同糾紛中,常出現居間人主張公開招標項目的居間合同有效并索要報酬,而相對方以居間行為擾亂招標秩序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爭議。
那么,對公開招標項目,報告信息并撮合成交的居間合同合法嗎?
最高院在《胡光明訴中國中鐵航空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居間合同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向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企業或個人報告招標信息并撮合建設方與,施工方通過協商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現實中客觀存在的現象,不屬于法律禁讓的行為,居間合同有效。
本案焦點為,胡光明與中鐵航空港公司相關主體簽訂的居間合同是否有效,其主張的報酬應否支持。
根據雙方簽訂的《居間合同》,胡光明為該公司在安徽聯系建設工程,促成中標則按施工合同總金額5%支付報酬,后續三至四年內該公司在安徽承接的其他工程亦按此標準支付。
2007年1月,胡光明獲知蕪湖聯盛國際商業廣場地下室工程公開招標信息后,及時告知中鐵航空港公司,協助聯絡招標方、安排洽商、指導準備投標資料,最終促成該公司中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金額約8580.89萬元,且合同合法有效、已備案。后中鐵航空港公司以“居間行為擾亂招標秩序”“報酬過高”為由拒絕付款,胡光明起訴后,一審、二審法院認定合同有效,將報酬比例從5%調整為1%,中鐵航空港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請再審。
法院認為,公開招標項目的居間合同并非當然無效,合法性核心在于居間行為是否合規、促成合同是否合法。本案中,胡光明僅提供招標信息、協助洽商,未違反《招標投標法》,未擾亂招標公平秩序,促成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故居間合同有效。因建筑行業屬微利行業,5%的報酬過高,調整為1%符合行業慣例及公平原則,胡光明的報酬請求應予支持,中鐵航空港公司的再審請求被駁回。
此外,判斷此類居間合同合法性,需結合居間行為具體內容:僅報告公開信息、協助合規投標,未實施串通投標、泄露招標秘密等違法行為,且促成的中標及合同合法的,合同有效;若以“保證中標”為噱頭,實施干擾招標、串通圍標等違法操作,即使促成成交,合同亦無效,相關責任人還可能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報酬過高的,法院可結合服務內容、行業慣例合理調整。
周軍律師提醒,公開招標項目的居間合同合法性,核心是平衡居間行為正當性與招標法定原則,并非當然無效,需結合居間事項、行為合規性、促成合同有效性綜合判斷,報酬約定應遵循公平原則。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避免錯失維權良機或承擔違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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