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優化創新藥等新上市藥品首發價格機制,并提出四個方面14條重要舉措。
繼“十五五”規劃將生物醫藥定位為“新興支柱產業”,創新藥行業再次迎來政策東風。《意見》延續了對創新藥械全鏈條發展的支持,體現了支持醫藥行業創新和可持續發展的態度,利好高水平創新藥定價。
《意見》對創新藥獲批上市后的全鏈條提出支持措施。在藥品首發階段,《意見》對創新程度高、臨床價值大的高水平創新藥,支持在上市初期制定與高投入、高風險相符的價格,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價格相對穩定。企業可以根據真實世界研究結果和臨床使用實效,在藥品首發價格基礎上適當調整價格水平。這表明創新藥臨床價值可反映在藥價中,而向非醫保定點醫藥機構供應談判藥品的市場價格可不受支付標準約束。
在藥品進入醫保階段,由于國內藥品放量主要有賴于醫保定價,《意見》明確“在醫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綜合首發價格合理性等因素,與醫藥企業談判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市場規模相匹配、合理體現藥品臨床價值的支付標準”。《意見》對首發定價的支持,有望間接支持醫保談判定價,從而利好國內創新藥上市放量。同時,《意見》強調對供應多元、上市多年的藥品開展集中帶量采購,特別明確集采不涉及創新藥。
在支付端,《意見》強調促進創新藥多元支付與價格合理形成,加快商業健康保險創新藥品目錄落地實施,同時針對不同種類藥品特點優化集中帶量采購規則,保障中選藥品質量和供應穩定。
此外,《意見》還提出對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實行政府指導價,加強中藥材價格引導,在完善質量評價的基礎上促進中藥優質優價等政策。整體來看,政策體現了醫保局對“真支持創新、支持真創新、支持差異化創新”目標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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