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山西一老板為了商務往來,在當地一家超市買了21萬元的品牌香煙作為禮品,沒想到這些看似高檔的香煙送出去后,客戶發現味道不對,經檢竟然都是假貨。這不僅讓老板白白損失了21萬元,還嚴重影響了他在客戶心中的信譽。
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欺詐的規定,要求超市10倍賠償,也就是210萬元。但超市狡辯說,雖然品牌是假的,但煙是真的,試圖推卸責任。
這種說法顯然不合理,因為香煙的品牌和品質是一體的,作為正規商家,超市有責任確保所售商品的質量,不知情不能成為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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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定超市確實存在欺詐行為,但指出法律規定的賠償標準是3倍價款,而不是10倍,最終判決超市賠償63萬元。
說到底,商家要誠信經營,不能心存僥幸,消費者維權也要依法進行,只有大家都遵守法律,市場才能健康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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