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上路,沒碰到人,就和自己沒關系?生活中,不少人都抱有這樣的想法。然而,現實中有一類特殊的交通事故——雙方車輛沒有發生任何物理接觸,但一方卻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無接觸交通事故”。它可能源于一次任意的變道、一束刺眼的遠光燈,或是一次肆意的違停。這些看似“無關”的行為,卻可能瞬間引發連鎖反應,導致他人受傷或財產損失。法律究竟如何界定這類事故的責任?“無接觸”能否成為免責的理由?近日,北京二中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例。
發生在深夜的“無接觸”事故
2025年6月某日晚,老張酒后騎自行車與對向駕駛小型轎車的小王會車時,撞到小李停放在路邊的無號牌三輪汽車左后部。
老張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其自行車損壞。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老張的自行車與小王駕駛的小型轎車未發生接觸,事故系老張騎自行車撞到小李停放在路邊的三輪汽車所致。
關于此次事故的責任認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首先,老張醉酒騎自行車,承擔事故同等責任;其次,小李未對其三輪汽車進行登記,且停車行為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小王違規使用遠光燈,二人共同承擔同等責任。小李對事故認定不服并申請復核,復核后,維持原認定。
小王駕駛的小型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小李的無號牌三輪汽車未投保交強險及其他保險。
后來老張的法定繼承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小王、小李賠償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共計160萬余元。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次事故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老張在此事故中承擔同等責任,小李與小王共同承擔同等責任并無不當,法院予以確認。關于小王與小李的責任分擔問題,法院認為,雖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王、小李對事故共同承擔同等責任,但該認定書未對二人之間的具體責任比例進行劃分。法院應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量侵權人的具體行為、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各方責任大小。
本案事故發生于夜間,小王駕車違規使用遠光燈的行為導致老張在與其會車時瞬間致盲,無法看清前方路況,如同“閉眼前進”,感知力與判斷力瞬間下降,進而撞到停放在路邊的三輪汽車;而小李將三輪汽車停放在自家門前道路旁,車輛尚未登記且停車行為妨礙其他車輛通行,但并非導致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法院最終認定小王承擔40%的賠償責任,小李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依法判決保險公司、小王、小李承擔相應賠償數額。
法院:事故認定書不是確定賠償比例的唯一依據
法官介紹,無接觸交通事故簡單說,就是雙方沒撞上,但一方的違規行為導致另一方受到驚嚇或被迫采取緊急措施,最終導致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交通事件。例如前車突然變道,致使后車急剎撞上護欄;或者轉彎車輛未讓行,導致直行車為躲避而摔倒。常見的還有路邊違章停車,迫使非機動車繞行時與對向車輛碰撞;以及夜間濫用遠光燈,造成對向騎車人視線不清撞上障礙物等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接觸”并非交通事故的構成要件,只要符合“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損害”即成立。
無接觸不等于無責任,通常交警會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事實、成因與責任,事故認定書是處理事故的重要證據,但并非法院確定賠償比例的唯一依據。法官還會綜合考慮各方過錯的大小、行為與損害之間因果關系的強弱,來最終確定各自應承擔的責任份額。
比如是否存在違規變道、突然急剎、未按規定讓行、違規使用燈光、超速行駛等交通違法行為;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即雖然沒有接觸,但該行為直接導致對方為避免碰撞而采取急轉彎、急剎車等緊急措施,進而發生摔倒、撞上護欄、撞到其他車輛等事故;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即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引發危險,但因故意、疏忽或過于自信而未能避免;損害后果是否實際發生,即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且該后果與違法行為有直接關聯。
發生無接觸交通事故,當事人應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官進一步給出明確指引。
首先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切勿因沒有碰撞而直接駛離,否則可能面臨逃逸追責與保險拒賠。要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示標志,并對現場車輛位置、道路環境、痕跡物證及周邊可能的監控點位進行拍照錄像,行車記錄儀視頻應妥善保存,如有目擊者可盡量取得聯系方式。
其次,應立即報警和通知保險公司。清晰說明“無接觸事故,因避讓/干擾導致損害”,配合交警勘查、記錄詢問筆錄,告知保險公司“無接觸事故”的具體過程。如有人員受傷,須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
再次,若對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可在收到認定書之日起三日內申請復核。同時,在與對方協商過程中建議保留好書面、電子記錄,對于缺乏依據的“私了”提議應謹慎對待。
最后,注意依法維權,保存好相關證據,包括事故認定書、醫療記錄、費用票據、誤工證明等。如果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根據過錯程度和因果關系依法劃分責任、確定賠償責任。
新京報記者 張靜姝 通訊員 袁芳 王蘇姍
編輯 楊海 校對 付春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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